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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所对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最新全文解读

第一条 【民间借贷的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海辉律师解读】:本条科学界定了“民间借贷”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央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我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本条规定认可了企业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也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此外,该规定将征求意见稿中“非金融机构法人”改为“法人”在该特定法律语境中并无歧义。该规定抛弃了征求意见稿中小贷公司借贷等属于民间借贷的列举式规定,不影响实践中界定民间借贷的范围。

  第二条 【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海辉律师解读】:该条为民间借贷案件起诉的一般情形规定。实践中,对于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时完全可以凭借证人证言等证据提起诉讼。

  第三条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海辉律师解读】: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履行地可以分为钱款出借地和钱款归还地两种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约定。该解释有利于统一规范各地法院在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上不同理解。

  第四条【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海辉律师解读】:该条为保证人诉讼地位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一致。

  第五条 【出借人一方涉嫌犯罪的处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海辉律师解读】:民间借贷案件有时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当事人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此类案件采用“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

  第六条 【有关联但不涉嫌犯罪的处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海辉律师解读】:民间借贷案件与非法集资案件如果仅仅有关联但并不属于该非法集资案件范围,法院应继续审理该民间借贷案件。

  第七条 【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的案件处理】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海辉律师解读】:民间借贷涉及刑事犯罪情况下,法院一般应当中止诉讼。

  第八条 【刑事与民事程序的衔接】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海辉律师解读】: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被认定为有罪很有可能加大出借人实现债权的难度。该条规定无疑通过缩小了一般保证人的抗辩权范围来保障出借人实现债权。

  第九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生效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海辉律师解读】:该条列举了实践中出现的交付借款的常用情形,对审判实践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辉律师解读】:合同法仅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系实践性合同。实践中多数人据此认为其他类型的民间借贷为诺成性合同。该条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形成统一认识。

  第十一条【法人、其他组织间拆借资金的效力】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海辉律师解读】:随着经济发展,企业间借贷现象已较为普遍。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由一概认定无效逐渐转为部分认定有效,即: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是无效的。这是我国关于民间借贷司法领域的一大突破。

  第十二条 【企业及其他组织内部集资的效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海辉律师解读】:企业为了生产经营而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这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性质上的区别。司法实践中,该行为一般被认为有效但有相关限制。该条对此予以明确认可并将相关限制明确具体化,为企业筹集生产经营资金打开了一个合理通道。

  第十三条 【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海辉律师解读】:当事人涉嫌犯罪或已被认定为犯罪,双方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未必一定无效,担保人也不一定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从而明确各方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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