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海辉研究->律师研究->南京延误险诈骗案到底是否构成犯罪?

南京延误险诈骗案到底是否构成犯罪?


01【案情】

昨天,一起关于女子利用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被捕的案件讨论在朋友圈里刷屏了,很多网文认为该女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根据网上传播的案情,先将本案的主要事实抽象概括如下:

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还用亲朋好友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选取延误率高的航班,购买机票和航班延误险,同一航班一般买多张机票和保险,实际上李某根本没去坐该航班,(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说三遍、说三遍!)一旦飞机发生延误,李某就去申请理赔获得保险金,具体的理赔过程不详(可能是冒用亲朋好友的身份等等)

02【刑法规定】

刑法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以下5种行为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03 【保险标的分析】

笔者认为,要弄清楚保险诈骗罪,首先要弄清楚保险标的这个概念。航班延误在法律概念上,是事件的范畴,不可能成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不少文章认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航班延误,因此得出犯罪嫌疑人没有虚构保险标的的结论是不妥当的。(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说三遍、说三遍!下文分析)。

标的,按照通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标的,按照通说,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具体来说,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又可分为有保险标的物的和无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两类(现行民事领域立法不严格区分保险标的和保险标的物的概念,本文不赘述。)有保险标的物的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就是保险标的物,比如说车辆损失险,保险标的是车辆,比如企业财产险,其保险标的是厂房、设备、存货等等。无保险标的物的保险,比如责任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比如保证保险,其保险标的是(略)。人身险的保险标的是(略)。

延误险属于无保险标的物的财产保险,笔者认为,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因为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说三遍、说三遍!)。

04【保险条款分析】

根据笔者的查询,延误险保险条款关于保险标的的约定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直接式,保险条款中直接列明保险标的。以人保公司为例,人保公司官网上发布的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险条款列明,该保险包括(1)航空旅程取消保险,其标的为因航空旅程取消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2)航空旅程延误保险,其标的为因航空旅程延误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3)航空行李延误保险,其标的为因航空旅程随行托运的行李延误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种:间接式,通过保险责任间接指明保险标的。以平安公司为例,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官网上发布的平安航空综合险条款列明该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航班飞机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

无论是哪种方式,都是符合笔者关于延误险保险标的的论述的。

05【本案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一开始介绍的案件中李女士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结论就呼之欲出了。

无论本案所涉保险公司航空延误险采直接式还是间接式条款,李某实际未乘坐航班,没有因延误造成损失,就是(申请理赔时)虚构了保险标的,但是刑法第198条第一种情形是:投保人虚构了保险标的,该情形一般指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虚构保险标的或保险标的物,不宜套用该情形而断定李某构成保险诈骗罪。 

准确的法律适用应该是刑法第198条第三种情形:(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可见,事故和保险事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情形下,保险标的是虚构的,不属于保险责任,就相当于李某虚构了一个保险事故。

需要指出的是,在间接式模式下,如果忽视保险标的的分析,误认为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航班延误,或者误认为只要航班延误,保险公司就应当按保险单载明的金额赔偿,那么就会认为该保险合同实际不是保险,而是“对赌”,此时,同很多文章分析的一样,李某的行为也就不构成诈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