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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造谣?法律后果你可能承担不起!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医护人员驰援湖北各地,特需物资源源不断输入疫区,普通民众也尽己之力捐款捐物。然而,协力战斗背后,却总有宵小利用网络便捷性,肆意传播虚假消息,甚至辱骂国家工作人员和奋战一线的医护人员,传播恐慌、引发争议,这种辱骂、造谣的行为,不但破坏团结、干扰防疫工作,也正是司法机关重点整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发布有关疫情的不良言论、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

案例:近日,郓城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接局网安大队反馈信息:双桥镇村民赵某(男,44岁)在QQ群中发布湖北武汉疫情的不良言论。接警后,该所迅速传唤赵某,随即查明:当日18时许,赵某在QQ群中制造谣言并发布“双桥镇童染坊村因疫情死了两人,目前医院正在治疗一人”及“你知道湖北实际死亡多少人吗?报道的全国死亡人数都不到湖北的六分之一”等虚假信息,造成极坏影响。

处理结果:郓城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公然辱骂他人、起哄闹事

案例:2月11日,微博用户闫某文公然辱骂盐城市援鄂医疗队医护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对闫某文处以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新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亦对造谣传谣、辱骂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罪名涉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寻衅滋事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各地公安机关也发布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并陆续惩处多起网络传谣、辱骂事件,这也说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造谣辱骂必遭严惩。

鲁迅曾在《谣言世家》中,把谣言比喻成“杀人不见血的武器”。在人人皆有麦克风的全媒体时代,发言更应谨慎、理性,不为博眼球造谣,不为泄私愤辱骂,更不应妄图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