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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后贬值,出资人是否应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非货币性财产出资后贬值,出资人是否应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6日,无锡某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接受常熟某公司以1项专利权和2项注册商标增资,并以评估结果1500万元认定增资数额。

嗣后,该公司完成了无形资产的增资并依法变更了工商登记。

2015年10月30日及2016年1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先后作出裁定,宣告涉案商标和发明专利权无效并进行公告。

2016年5月10日,无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常熟公司向无锡公司补充缴纳出资1500万元。

【判决结果】

驳回无锡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本案中,常熟公司以注册商标、专利权出资时,双方并未就无形资产贬值需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进行约定。即使专利和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这种客观因素可能导致常熟公司的出资贬值,无锡公司也无权要求其补足出资。

【实务指南】

公司在接受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时,最好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贬值后该出资人需补充出资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