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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奇想来加盟,热情退却有无回头路?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现实生活中,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倾向于自己创业,而投资加盟就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但是,年轻人投资易冲动,一旦三分钟热度退却,头脑发热时签订的加盟合同就成了一枚烫手山芋。

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回头路走呢?

案例:

2017年11月某日,大雄与饼饼餐饮公司签订了《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及《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书》,约定饼饼公司许可大雄在合同期限内使用“饼饼茶”项目标识开展项目招商及自行开设店铺,饼饼公司按照约定向大雄提供分成及技术培训、开业指导、店铺督导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大雄向饼饼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合计15.8万元。

没过多久,大雄就对自己的冲动签约行为感到后悔,生怕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想要解除合同并拿回已支付的费用,在未能和饼饼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大雄只得诉诸法院。

饼饼公司辩称:

合同约定了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大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协议。而大雄起诉时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冷静期”。

法院认为:

该“冷静期”条款系饼饼公司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亦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大雄注意该条款,饼饼公司将“冷静期”期限设定为七天时间较短,不符合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大雄于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即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认为大雄在冷静期内行使了单方解除权。

综合考虑涉案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最后法院酌定饼饼公司应向大雄返还合同款13.5万元。

结合上述案例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可知: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此条款的设立目的在于给予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一定的“冷静期”,以考虑是否实际从事特许经营。

海辉律师实务指南:

在现实中,由于特许经营合同往往是由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文本,一般可以据此推定特许人是明知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如果该特许经营合同中没有载明被特许人享有“冷静期”的相关条款,那么特许人很可能要因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也有一些企业会选择比较投机的做法,那就是在制作特许合同格式文本的时候将冷静期期限约定得非常之短。这种情况下一旦涉诉,而企业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于如此短暂的冷静期已经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被特许人是自愿接受该条款的,那么法院很可能认为该格式条款不符合公平原则,从而认定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