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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股东迟迟不清算就可以逃避责任了吗?


编者按:

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或有意逃避债务,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甚至明确缺失,不能真实、客观、完整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可用于对外偿付到期债务的完整资产状况,使清算缺乏合理依据不能顺利进行的,公司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债务。

案例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25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6082号】

案情回顾:

2005年4月29日,大千公司依法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明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王明乐以货币方式出资6万元,股东王倩以货币方式出资4万元,两股东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20日,王明乐去世。2010年11月1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北鹰公司与被告大千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0)海民初字第16008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12月15日生效),确认原告北鹰公司与被告大千公司之间的事实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并判令被告大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鹰公司的借款2156250元。  

2011年11月23日,大千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2年7月,北鹰公司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北鹰公司发现大千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后,北鹰公司向海淀法院起诉,认为王倩作为大千公司的唯一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大千公司账册等丢失,无法进行清算,使得其债权无法得到清楚,故请求法院判决王倩向其清偿债务。

专业分析:

本案中,最关键的是如何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从解释本身出发进行考虑,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基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由此可知,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依法履行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是股东的义务。本案中,大千公司于2011年11月23日被海淀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直至诉讼之时,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大千公司仍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王倩作为公司吊销时的唯一股东,显然是“怠于履行义务”的。

第二、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基于此规定,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妥善保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义务。值得一提的是,从“导致”二字上看,股东怠于履行义务与文件灭失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在其他判例中,法院也认为只有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之时,股东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自2009年5月20日王明乐去世起至2011年11月23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王倩一直是大千公司的唯一股东,中间长达两年的时间。而自吊销之日至起诉之日,也有将近一年的时间,但是股东王倩却没有妥善保管相应的文件,在诉讼中也仅能拿出5张对账单及1张借条,应当认定王倩王倩的行为与文件灭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无法进行清算。这是本款的落脚点所在,因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相关文件灭失,必须达到无法清算的程度,股东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达到无法清算的程度,则应适用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法人财产减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不错赔偿责任。本案中,大千公司经营6年有余,但王倩仅能提供5张对账单及1张借条,显然不是公司全部的财务账册,亦与公司年检报告的相关记载内容不符,所以法院认为大千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海辉律师提醒:

本案海淀法院对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教科书般的适用,对理解和运用该款有指导意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注意到,自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股东就负有履行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和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义务,若因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而导致相关文件的灭失,使得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以避免这一不利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