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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的区别(史上大全)

本文根据笔者2018年发表于个人公众号《险法3000》的文章整理而成,略有改动。


企业往往通过购买团体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来分散用工风险。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究竟有什么区别?相关人员包括法律人士基本都知道一些,但真要说清楚又觉得不够全面。

实践中的团意险容易辨认,但雇责险往往不是纯粹的责任险,可能杂糅部分意外险,不容易辨别。为了使读者更好地梳理本文内容,笔者将团意险和雇责险的区别绘图如下。

不同保险公司不同时期团体意外险或者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产品差别可能很大,因此,笔者认为,要比较团体意外险(以下简称团意险)和雇主责任险(以下简称雇责险),首先要固定两者的文本。本文采用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保险)官方网站提供的团意险和雇责险的保险条款为主要分析文本,同时参考一些其他保险公司的文本。


具体来说,团意险和雇责险主要有四大方面的不同。 


一、保险责任不同

以下为众安保险的保险条款。

团意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雇责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不同,这是团意险和雇责险的本质区别。以下分几个方面具体论述。

 

1.被保险人

团意险和雇责险的投保人是企业,但是,团意险的被保险人是员工,雇责险的被保险人是企业。

 

2.保险期间

团意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不区分工作期间和非工作期间,雇责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工作期间,可扩展为24小时。例如购买众安保险的这款雇主责任险,建议企业附加24小时意外扩展条款。扩展意外后,并不意味着雇责险变成了意外险,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仍然要以企业是否要承担责任为前提。一些保险业内人士认为,雇责险附加的24小时意外发展条款,是意外险,建议企业在选择该扩展条款时,可专门就此点作出明确约定。

  

3.事故

从外延来看,团意险对应的事故是意外,理论上来看,员工猝死不属于团意险的保障范围,多数保险公司也会在保险条款中列明。雇责险对应的事故可能是意外,也可能是疾病,比如48小时内死亡被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以及职业病情形。

 

4.适用情形

团意险为员工因意外导致的死亡和伤残提供保障,适用情形可能是工伤,也可能不是工伤。

笔者目前看到的雇责险保险条款都是针对工伤情形的,比如众安保险的这款雇责险。实践中,雇主责任可能是工伤赔偿责任,也可能是其他经济赔偿责任。比如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因工作受伤,企业可能承担非工伤赔偿责任。笔者建议企业在购买雇责险时,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的用工情况,与保险公司作出特别约定。

关于工伤适用情形,雇责险保险条款分A、B款两种表述方式,一种为概括式,如众安保险的雇责险条款所述,另一种为列举式,列举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5.保险标的
团意险和雇责险的性质不同。
团意险的保险标的是员工的生命或健康,属于人身保险。而雇责险的保险标的是企业对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财产保险。团意险和雇责险的作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
 
团意险和雇责险的诉讼时效是一样的,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保险法规定是两年(今后可能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为三年),但两者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

“保险事故”并不完全等同于“事故”。团意险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日,一般为事故的发生之日,若涉及伤残,笔者认为,伤残确定之日为起算点,实践中鲜有争议。雇责险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争议较大,有多种观点,保险公司经常以此拒赔。详见笔者在个人公众号《险法3000》发表的《雇主责任险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一文。《保险法司法解释四》(2018年9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收取

团意险和雇责险的赔偿项目包括身故、伤残保险金和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另外雇责险还可赔偿误工费和法律费用。


以下以身故、伤残保险金为例,说明团意险和雇责险在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收取方面的区别。

企业投保团意险时,每个员工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一般相同,根据职业分类表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每个员工的保险费,这些保险费之和即为企业总的保险费。1至3类职业的,交费费率都不高,保险费率可以根据投保人数、生产和管理风险等调整。如众安保险的这款团意险产品,在保险条款中还约定了被保险人(员工)变更职业或工种时的书面通知义务及保险费率调整原则。

企业投保雇责险时,每个员工对应一个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能根据不同员工的工资水平确定不同的保险金额。笔者曾见到某保险条款约定:死亡赔偿限额48个月工资,伤残赔偿限额60个月工资。建议江苏的企业给每位员工选择相同的保险金额,因为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5-10级,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按照固定的金额发放,即大多数员工的工伤赔偿费用基本相近。保险公司一般根据行业分类表确定雇责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该保险费率计算每个员工的保险费,这些保险费之和即为企业总的保险费。

 

三、赔偿标准

1.评残标准

团意险属于人身保险,长期以来一直用1998年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比例表》)作为评残标准。《给付比例表》将伤残程度分为1-7级,但该标准覆盖范围窄,标准分级设置不合理,被广为诟病。江苏省高院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以下简称苏高法《保险案件讨论纪要》)对《给付比例表》的适用作了司法调整。

根据《保险案件讨论纪要》第十五条规定,

(1)道交或者工伤评定的伤残级别与《给付比例表》相一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给付比例表》赔付。

(2)道交或者工伤评定构成残疾而在《给付比例表》中找不到对应等级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该残疾等级,对应《给付比例表》相应等级赔付。

(3)道交评定构成八至十级残疾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给付比例表》中的七级残疾标准赔付。

从2014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一般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作为团意险的评残标准。该评残标准将伤残程度分为1-10级。

雇责险如前文所述,主要作为工伤的替代和补充,各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工伤评残标准。

以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为例,假设企业员工胫骨平台骨折,行内固定手术,影响功能,各评残标准评定情况如下。

image.png

可见,以上情形购买团意险,伤残评定为十级,购买雇责险,伤残评定为九级。一般认为,工伤评残标准比其他评残标准要松,雇责险构成伤残的,团意险可能构不成伤残。

 

2.赔付比例

购买团体险时,除了评残标准,我们还要注意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并不是按照保险金额100%赔付,而是按照伤残等级进行比例赔付。

关于按照伤残等级进行比例赔付的条款是否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免责条款,目前存在争议。江苏省内该方面纠纷可以参考笔者发表在个人公众号《险法3000》的案例《约定伤残标准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工伤十级不能比照<比例表>的七级》和《人身险中<给付比例表>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

团意险中《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按伤残等级1-10级,赔付比例从100%到10%递减,每级递减10%。


雇责险中各家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给付比例差异比较大,企业购买雇责险时,需要关注这一点,尤其是常见的9、10级工伤情形下的赔付比例。众安保险的这款雇责险产品赔付比例为:一级 100%、二级 80%、三级 70%、四级 60%、五级 40%、六级 30%、七级 20%、八级 15%、九级 7%、十级5%。

 

雇责险保险条款告知赔付比例概念主要有二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在保险责任部分明示赔付比例概念。比如众安保险的这款雇责险的条款: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