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海辉研究->法律周报->海辉法律周报——2019年第18期

海辉法律周报——2019年第18期


海辉推荐//Editor’s Picks

海辉所党支部与无锡太湖学院外国语学院党总支结对共建

党建引领,融合发展。2019年4月26日上午,无锡太湖学院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俞昊波带领党员代表专程前往海辉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党建共建交流,并签署了共建协议。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冯玉平、副书记许雪松、组织委员王佳乃、党员代表王诏炜等律师参与了签约和挂牌仪式。交流中,双方一致赞同加强党建交流互动,优势互补,全面提升党建工作质量。双方还结合实际情况商讨了共建举措,如普法宣传进校园、合作开展模拟法庭、带领学院学生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法律服务等特色实践活动。本次活动旨在发挥党建共建平台优势,进一步强化支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律师党员群体与高校党员群体及学生党员的紧密互动,提升党建活力。双方表示,不仅要把党建活动开展好,更要以党建为引领,在各自的工作中创出亮点、创出品牌。

 

以案说法//Case Spotlight

称验光配镜度数与医院检测有出入 消费者起诉眼镜店索赔

因认为在眼镜店配镜时验光度数与医院检测不一致,王女士要求眼镜店退还配镜费用未果后将眼镜店诉至法院,要求其全额退还框架眼镜、隐形眼镜的费用共计4609元,并赔偿因处理此事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及各项医疗检查费用。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诉称,2019年2月,其在某眼镜店验光、配镜。眼镜店告知其因长期戴一个度数的眼镜,导致双眼的屈光度无法调整,所以建议其按照双眼矫正视力0.8配镜。验光结果是R:-725,散光-50,L:-850,散光-50,眼镜店建议同时调整隐形眼镜的度数到左眼700,右眼650。后其购买了框架及隐形眼镜。2月20日,试戴眼镜后,其出现严重眩晕,眼睛疼痛,无法行走。2月21日,其在人民医院就诊,医院告知其不存在屈光度不可调整的问题,同时建议其在医院重新验光,验光结果:R:-7.25,散光-0.50,L:-8.75。王女士认为,眼镜店与医院验光有出入,且医院告知其因属于深度近视,细微差异将引起严重不适。王女士遂将眼镜店诉至法院。

 

“杜宾”与车辆相撞 车主宠主双双赔偿

李女士养了一只杜宾,一次遛狗中不慎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爱犬与车均有损伤。李女士将车主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车主赔偿爱犬受伤费用,张某要求李女士赔偿车受损伤费用。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因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50%的责任,故李女士还要承担一定的修车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上驾车行驶时应负有注意义务,其在遇到其他犬只突然从路中间绿化带冲出后理应提高警惕,由于未能对随后出现的涉案犬只及时避让,故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本案中,李女士饲养的犬只自行从事发路段中间绿化带跑出,无人牵领,导致张某驾驶的车辆与犬只相撞,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李女士亦存在一定过错,其对此次事故应承担责任。法院根据案情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因张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对于李女士的损失,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对于张某的车辆损坏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等,李女士承担一半即3527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华为公司与三星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在广东调解结案

5月14日,广东省高院表示,经诉讼调解,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纠纷系列案中达成全球和解,就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问题达成框架性的《专利许可协议》。双方在全球范围内提起的有关诉讼得到一揽子解决,并已于近日陆续启动各有关案件的撤诉等后续工作。

 

资讯解读//New Express

公司企业(Corporate & Business)

海淀发出北京首份“集群注册”营业执照

5月13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北京市第一份以“集群注册”模式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全市率先试点免费住所政策,通过在区级创业平台推出可提供免费住所的孵化服务,并由平台和创业企业约定为期两年的使用期限,实现创业企业“集群注册”,破解“高精尖”企业注册、创新创业小微企业注册及住所资源稀缺等问题。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和中关村创业大街成为全市首批“集群注册”平台试点运营单位。

三部门:加快重点领域“僵尸企业”出清

5月9日,发改委、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以附件形式公布了《2019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2019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和《2019年煤电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通知》要求,加快重点领域“僵尸企业”出清。认真落实钢铁、煤炭行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分类处置“僵尸企业”,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清算注销、破产清算、强制注销。对于已丧失清偿能力、但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破产重整、兼并重组、债务重组。

司法部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座谈会

5月7日,司法部邀请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同志、企业代表、律师代表、专家学者代表以及地方代表,召开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座谈会,共同谋划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司法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要求,立足本部门职能,主动作为,持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下一步,司法部将根据与会代表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推动做好相关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更好地助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2019地方知产战略暨强国建设实施要点印发

5月13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2019年地方知识产权战略暨强国建设实施工作要点》(下称《工作要点》)。《工作要点》由北京、天津、河北等31个省(市、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019年地方工作要点组成。其中,《北京市2019年地方工作要点》明确提出“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6项工作重点。

国知局同意浦东新区等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5月9日,国知局公布《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城市(城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南省昆明市、江苏省盐城市、浙江省金华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广东省珠海市、天津市滨海新区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示范时限自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

 

金融投资(Financial & Investment)

央行:支持绿色金改试验区发绿色债融工具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关于科创板董秘、独董任职资格和培训的相关说明》,拟开设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和科创板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等两类培训项目。培训内容为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持续监管等相关业务规则。其中,完成科创板董秘资格课程学习并考核合格的学员将获得上交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科创板董秘资格证明和沪深交易所其它董秘资格证明互不通用。

 

上交所调整股票期权限开仓标准

5月13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调整股票期权限开仓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股票期权限开仓标准进行了两项调整。其中,《通知》明确,合约标的为股票的,单个合约品种相同到期月份的非虚值未平仓认购期权(含备兑开仓),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达到或超过该股票流通总量的30%的,自次一交易日起暂停该合约品种相应到期月份认购期权的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该比例下降至28%以下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买入开仓和卖出开仓。

 

银保监会拟加强银行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

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从组织管理、消费投诉处理、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等四大方面制定了消费者权益管理制度框架,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

 

其他(Others)

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5月14日,发改委公布《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及实施细则。其中,《办法》明确,根据“三定”通知,本《办法》所定义的能源标准化包括下列范围:(一)石油;(二)天然气、页岩气;(三)煤炭;(四)煤层气/煤矿瓦斯;(五)电力(常规电力);(六)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七)核电;(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九)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能源装备。

北京地铁禁食规定今起正式实施

5月15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大声外放视频或音乐、在列车车厢内一人占用多个座位等不文明乘车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实施意见》明确,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包括:(一)采取违规进出闸机、伪造变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二)在列车车厢内一人占用多个座位;(三)除婴儿、病人外,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四)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五)大声外放视频或音乐。

发改委要求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5月14日,发改委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等4项要求。其中,《通知》要求,有序开展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也可引入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