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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法律周报——2019年第16期


海辉推荐//Editor’s Picks

海辉所办理的案件入选2018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源于创新,和谐社会源于尊重。2019年4月2日,江苏法院发布了2018年度江苏法院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和年度十大案例,4月22日,最高法院发布了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及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海辉所代理的“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著作权纠纷案”成功入选2018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第29个案例)和2018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第8个案例)。今日头条作为知名的新闻集合式新媒体,未采取措施进行甄别,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擅自转载现代快报的新闻,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综合考虑“今日头条”作为新闻集合式浏览媒体这一网络平台的特殊性,结合平台的受众范围、影响范围,导致的侵权作品的传播速度和传播广度,以及其主观上具有过错等因素,判决赔偿损失10万元,对于规范网络转载,打击和遏制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案件判决后,引起了媒体界的广泛关注,新浪网、搜狐网、网易订阅、新京报网等多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在2018年举行的第七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上,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本案“对规范网络转载是一个很好的判例”。知识产权保护,海辉律师一直在路上。海辉所知识产权团队成立至今,团队律师自觉承担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责任,积极到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讲座宣讲,2018年度代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百余起,以其实际行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新成果,取得良好效果。

 

以案说法//Case Spotlight

节目遭擅播 今日头条诉爱奇艺获赔3.4万

因认为对方擅自认为爱奇艺未经许可播出相声演员郭德纲的视频节目《一郭汇》,该节目著作权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今日头条)向法院提出起诉。4月22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爱奇艺的行为构成侵权,赔偿著作权人损失共计3.4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视频节目《一郭汇》用连续的画面反映创作者的独特视角与表达,具备作品所需的独创性。同时,今日头条对该节目享有著作权,爱奇艺未经许可进行播放,侵犯了今日头条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酌定,爱奇艺赔偿今日头条各项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4万元。

 

无法向微信好友发淘宝、抖音链接 腾讯被提反垄断诉讼

因无法通过微信直接向好友发送淘宝商品链接和抖音视频链接,认为微信运营者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通信自由权,也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律师张正鑫将微信所属公司腾讯公司告上了法庭。4月23日,北京知产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原告称,“腾讯的微信软件具有发送文字、图片、语音、短视频及网页链接等即时通信功能,微信用户享有使用以上功能的权利,腾讯公司在我通过微信向好友发送淘宝链接及抖音链接时,拒绝了我的交易请求,这种拒绝交易的行为侵犯了我的通信自由权。”原告表示,腾讯公司的行为在移动端网购市场及移动端短视频市场也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作用。

 

最高法知产法庭:诉讼可视化助力知识产权审判

4月24日,最高法知产法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浙江华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方)、广州市联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人)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袋装弹簧生产压缩输送机构”,属于机械领域的产品专利。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己方的主张,华剑公司将本专利以及四份现有技术方案的实施例制作成动画,并制作相应的区别特征对比表,而联柔公司则提供了本专利产品的运行视频。通过当事人将静态文字、附图转换为动态的动画、视频的证据展示方式,合议庭及各方当事人充分了解了本专利以及现有技术方案的内容,庭审效果显著提升。

 

资讯解读//New Express

公司企业(Corporate & Business)

市场监管总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

4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19年4月28日。《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冒名登记的撤销:(一)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二)公司备案中,被冒用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的。

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为促进上市公司科学制定公司章程,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4月1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主要围绕存在特别表决权上市公司章程的规范、落实《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要求等方面,作出8处完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密切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指导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加强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促进上市公司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北京高院对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进行规范

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明确,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首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不少于七日。公告应同时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起拍价、保证金等信息。

最高法发布知产案件年度报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发布。根据报告,最高法知产法庭2018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62件。根据报告,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24件, 提审案件176件,申请再审案件1335件,请示案件26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684件,商标案件711件,著作权案件50件,垄断案件1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6件,植物新品种案件15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5件,其他案件30件。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641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120件,商标行政案件507件,其他行政案件14件;民事案件913件; 刑事请示案件7件;司法制裁案件1件。

国知局出台方案 加强专利代理监管

4月23日,国知局公布《关于加强专利代理监管的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确立了加大专利代理主动监管力度、加大专利代理主动监管力度、健全专利代理监管制度、加强专利代理监管能力建设4项主要任务。其中,《工作方案》要求,建立评价信息发布机制。建立专利代理评价体系,对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执业情况进行评价。在国家局政府网站设置评价结果查询入口,为社会公众了解代理机构、代理师执业情况等提供查询服务。建立专利代理信息与专利审查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审查员对代理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良表现的反馈和评价渠道。

 

金融投资(Financial & Investment)

全国首个金融司法协同平台在厦门成立

4月24日,全国首个金融司法协同平台在福建省厦门市挂牌成立。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等6家单位共同成立的,是全国首家以金融司法为主题、多元协同为核心、资源集聚为特色的联合工作平台,由6家单位共同开展金融风险协同研控、金融纠纷协同化解、金融理论协同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金融审判执行体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证监会:IPO超过100亿元项目可联合保荐

证监日前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实行联合保荐的相关标准》。其中,融资金额超过100亿元的IPO项目、融资金额超过200亿元的再融资项目可以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联合保荐。

银保监抽查133家险企分支机构处罚127家

近期,银保监会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了《2018年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有关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通报》显示,去年,针对机构自查情况,36家银保监局共派出190个检查组,对133家人身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和基层网点开展监管抽查。抽查发现各类违规问题1529个,涉及金额2.2亿元。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银保监局实施监管谈话46家次,发出监管函111份,实施行政处罚127家次、299人次。

 

其他(Others)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开通

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便捷高效回应群众关切,减轻基层负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开通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面向社会征集4个方面问题线索或意见建议: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线索;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线索;三是因政策措施不协调不配套不完善给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困扰的问题线索;四是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人社部:全面开展电子社保卡应用工作

近日,人社部公布《关于全面开展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部分地区前期探索的社保卡线上绑卡形式,应于2019年4月底前升级为全国统一的电子社保卡;已建立本地支付平台的,应于2020年底前逐步切换至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的统一支付结算模式。

两部门发布永续债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指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作出公告,其中包括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