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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大师”被网红,人身权益咋保障?


最近上海的一位新晋网红“流浪大师”可谓红的一塌糊涂,从他忧郁的眼神,唏嘘的胡渣子以及技惊四座的对《左传》、《诗经》、《了凡四训》、《菜根谭》等古诗书的侃侃而谈,都让他像黑夜里的萤火虫那样的鲜明、那样的出众……这个人就是沈巍,一个在地铁站里、在各家店铺门口、在马路边,跟行人探讨西汉名将周亚夫、明代思想家王守仁、所谓的成功学大师陈安之的人;一个把皮大衣磨的发亮,说要将垃圾分类作为他毕生事业的男人,好事者口中的“大师”。网友赠沈巍外号“流浪大师”,更有人点评:“他穿上西装就是教授,毫无违和。


一夜爆红紧接着而来的就是各种传言的发酵,其中不乏别有用心之人的恶意炒作。说沈巍复旦大学毕业、因妻女车祸去世精神失常,从公务员沦落为流浪汉等等。是不是真的学富五车在所不问,各种传言的真实性我们也在所不提,但确实是有许多后来者嗅到了商机,这短时间,纷纷从全国各地赶到沈巍常年活动的地带--浦东杨高南路,拿着自拍架横着手机在草地上做起直播。


“你不知道,拍的这个视频是可以拿去卖钱的,卖价五百一千的都有。”附近的邻居这样说到。就这样,“流浪大师”成了某些人眼中的摇钱树、聚宝盆。有些网友的行为就出了格、变了味,例如利用手机视频软件拍摄沈巍的生活以谋取利益;闯入他的居所不是拍照就是要签名,拉着他让他帮忙做代言人;半夜还守在他的居所外高谈阔论。


沈巍自己也表示,这些网友已经严重影响、扰乱了他的生活,但是又表现出了对他们的无可奈何。那么网络中和现实中这些行为,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可能涉及名誉权问题。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侵害名誉侵权主要有侮辱、诽谤等。


由此可知,那些编写沈巍因妻女车祸去世精神失常等言论,如果是个别网友蓄意编造的,则涉嫌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其名誉权。如个别网友继续编造关于沈巍的不实言论,并四处张扬、损坏其名誉,沈巍可以请求侵害其名誉权的网友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更严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可能涉及隐私权问题。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利用网络直播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可见,即使上述网友言论是真实的,但在未经沈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隐私以可能让第三人知悉的方式公之于众,以及擅自闯入其居所的行为,都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可能涉及肖像权问题。我国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由此可知,如个别网友未征得沈巍同意,利用网络直播的方式以营利为目的赚取钱财的,即可认为是侵犯其肖像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沈巍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网络直播这个新兴产业高速发展的今天,该行业已然成了风口,什么人都想乘上来一飞冲天,赚他个盆满钵满,因为网络直播行业门槛较低、监管困难,有个手机就能搞直播,即使违反直播规定被封号了,那就重新注册一个又可以重操旧业了。但在法治社会,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都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即使是一个流浪汉,他也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也不是你想捏就能捏的“软柿子”。我们要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让类似“流浪大师”的人也能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活出自己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