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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律师研究->拥有监事身份的股东应当如何正确行使知情权?

拥有监事身份的股东应当如何正确行使知情权?


一、案例回放


  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原告既是公司股东又担任唯一的监事,因公司成立后长期亏损,且从未向原告说明理由,2018年8月,原告先以通知函的形式通知被告,要求以监事身份要求审计公司账簿,同时又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微信的方式要求被告提供公司账簿,法定代表人拒绝了原告请求。原告以股东知情权受损的理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提供公司成立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账簿、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并审计。


  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理由为:一、原告起诉的身份有问题:第一,原告作为监事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无权直接起诉;第二,原告作为股东有权提起知情权的诉讼,但应当先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原告从未以股东身份提出过相应书面请求;二、《公司法》规定股东只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而无权进行复制和审计;三、原告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的目的,理由是原告名下存在与被告经营范围重叠的公司。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在《通知函》中虽使用的是监事身份,但其身份重合,提出了部分股东知情权的请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可以提起诉讼。除被告提出的不正当目的,因证据不足未被采纳外,被告的其他意见均为法院认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被告向原告提供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原告查阅。


  二、法条指引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海辉简评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股东知情权与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的区别;二、公司面对股东提起的知情权诉讼,可以如何抗辩:


  一、股东知情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而监事的职权属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范畴,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过诉讼实现股东知情权的前提是:第一,股东提出书面查阅、复制的请求;第二,公司拒绝或在15日内未答复。而监事行使职权的方式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等。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是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股东只有权查阅而无权复制。监事则不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可以行使调查权以检查公司财物,换句话说,监事可以提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审计的要求,并聘请专业的会计进行辅助,但应当注意到,这种调查权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行使。


  注意:股东行使知情权以及享有的知情权的范围,因公司类别不同而存在差异,笔者做下表以便于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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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需要证明存在不正当目的。本案中,因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法院对不正当目的不予认可。这也提醒了公司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不正当目的的存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从本案还能引申出另一个问题,公司能否以公司章程限制和股东协议限制来抗辩,拒绝股东的查阅和复制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为公司章程所载明的股东,并经工商登记备案后,就应当具有股东身份,在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就可行使相应的股东权,而股东知情权正是股东各项权利的基础性权利。所以,该条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公司不能以章程限制和股东协议限制股东的知情权,简言之,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总之,不难看出股东知情权与监事职权不仅在权利内容上,而且在权利的行使方式上也存在一定差别。海辉所提醒各位股东,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应当注意到其中的差别,这样才可以尽可能充分的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