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海辉研究->律师研究->未获取足额报酬的离职员工有无权利留置在职时公司给其使用的汽车

未获取足额报酬的离职员工有无权利留置在职时公司给其使用的汽车


案情回顾

A公司与自然人B发生劳动关系方面的争议,B以A公司结欠其工资为由,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继续占有、使用登记于A公司名下的,在B任职于A公司期间A公司提供给其使用的汽车。A公司要求B返还汽车遭拒绝,遂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返还车辆。B辩称,A公司结欠其工资,对A公司供其使用的汽车享有留置权,故A公司要求其返还车辆的诉请应予驳回。终审法院认为,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该主张与法律规定相悖。综上,B不享有对案涉车辆的留置权,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原先合法占有案涉车辆的基础丧失,应予返还案涉车辆。

笔者解析

本案A公司基于对案涉车辆的所有权要求返还原物,B抗辩对案涉车辆享有留置权,属合法占有案涉车辆,故A公司诉请应予驳回。本案争议焦点即为:B是否对案涉汽车享有留置权及B是否对案涉汽车有权占有。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为: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债权人留置的债务人的动产为合法占有;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属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案中B主张的留置权中所涉汽车非B与A公司间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故B主张的留置权因不符合构成要件3而不成立。


关于B是否基于合同关系有权占有案涉车辆,A公司系因B为其工作而将案涉汽车交由B使用,而现B已离职,故现B已无权占有案涉汽车。


综上,B的抗辩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留置权其他的相关问题


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应谨慎行使,关于留置权构成要件已较为复杂,在行使前当然要咨询律师。另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对留置财产须尽善良家父标准的保管义务,留置权人仅有权占有留置财产,无权使用之,若留置权人未尽保管义务或擅自使用留置财产致留置财产损毁灭失的,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然合理的保管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留置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务人所有,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并留置,孳息应当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孳息有无保管义务,除非留置权人通知债务人自行收取孳息并放弃对孳息的留置,否则应负有对孳息的保管义务。比如留置财产为一头母牛,留置期间怀上了小牛,小牛产下后,除非留置权人通知债务人取回小牛,放弃对小牛的留置,否则留置权人负有抚养小牛的义务,当然母牛的生产费用及小牛的抚养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关于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法律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解读该条规定,实现留置权时应注意:1、尽量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履行期间,若达不成合意,合理履行期间为两个月,法律规定这两个月期间的起算点为留置行为发生后,故留置权人有义务通知债务人自己的留置行为,并保留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的证据痕迹;2、超出合理履行债务期间后,留置权人有权自行处置留置财产,未避免被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其它债权人跳出来说处置留置财产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而引发纠纷,处置财产前应委托物价部门对留置财产进行评估,相应评估费用笔者认为应由债务人负担。另法律还规定了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留置权时,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如果双方未约定债务履行期,债务人的该项请求权是否受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时给予债务人两个月合理债务履行期限的限制,笔者认为不受该两个月期限的限制,理由是债务人没有动机故意将自己所有的物品卖出低价,另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给予债务人两个月合理债务期限的规定是赋予债务人相应的权利,债务人当然有权放弃,即债务人有权随时要求留置权人处置留置财产。


关于同一动产上既有留置权,又有抵押权、质权时,留置权优先受偿。受偿顺序依次为留置权、经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另笔者认为留置权人亦可就法院查封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不论查封是在留置权形成之前还是之后,因为留置权是法定优先权,且留置财产本身就是相应法律关系下的标的物。


最后关于留置权的消灭问题,法律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其中争议较大的是非因留置权人自己意思致使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是否致使留置权消灭。比如因留置财产被债务人盗取,留置权是否消灭,从法条本身内容看没有给出丧失占有的例外情形,也没给出恢复占有的救济途径,故就法条只能理解为非因留置权人自己意思致使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亦会致使留置权消灭。这看上去对留置权人很不公平,但法律从公平角度理解不了时,只能从交易安全及效率的角度来理解了。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的对外公示方式,若动产被盗后被出让、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致第三人善意取得相应权利,那留置权自然丧失了全部或部分优先性;若动产被盗后尚未出售,但在留置权产生之前即有抵押、质押设置于动产之上,后因动产被盗丧失占有而留置权消灭,这种情况留置权人是最冤的,本来作为较抵押权、质押权更优先的优先权因为丧失占有而消灭了,但对于抵押权人与质押权人而言,基于动产为债务人占有的外观,不承认比他们优先的留置权人的存在亦符合情理,如果留置权人有权跳出来恢复留置权,必定会引发债务人串通第三人虚构留置权损害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权益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动产抵押与质押制度的稳定性;若动产被盗后,未被处置,且其上本无抵押与质押,那原先的留置权人直接起诉查封汽车就可重新获得优先权。另外实务中常见的公检法等有权机关扣押留置财产是否认定为留置权人丧失占有,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不视为丧失占有,因为公检法机关扣押行为属履行司法职权,其扣押动产目的一般是通过法定方式处分变现,变现后留置权人理应就价款优先受偿。在公检法机关扣押留置财产后,留置权人须及时将其享有留置权的情况告知执法机关,避免执法机关将留置财产交付债务人后致使留置权人因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而丧失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