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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装成“文件传输助手”是否违法?

一、案例简介

安徽一女子发文称,一位好友把昵称改为“文件传输助手”,还使用了同样的头像,自己用了多年,近日才发现这不是官方账号。该女子称自己平时会发送身份证、照片、视频等各种私人信息给这个“文件传输助手”,但9年来此人都没有提醒过自己,该女子认为此人是在偷窥自己的朋友圈和私人信息。

二、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取得他人的个人信息需要得到他人的同意,微信好友伪装成“文件传输助手”微信好友,诱骗该女子发送私密信息,属于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是典型的非法收集,是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该女子可以要求对方立刻删除相关信息。如果对方散播信息造成损害的,女子可以要求对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再次,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果对方获取信息后有向他人出售或提供该女子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同时,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如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律师建议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我们要培养良好的信息安全意识,时刻警惕网络“钓鱼”等网络欺诈手段,避免个人隐私泄露。倘若发现自己的隐私权被人侵害,要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