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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将对公司治理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从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的职权、董事的义务、董事会的资本充实责任、董事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分析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一、董事会的组成

1.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上限,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置职工董事,前述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2.新公司法不再有“执行董事”的规定,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会职权。

3.新公司法规定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权。同时明确允许职工董事也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完善了职工董事制度,加强了职工董事的职能和地位。

4.新公司法新增了无因解除董事的规定,但没有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的,该董事可以要求赔偿。

二、董事会的召开

1.新公司法明确了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效力,此举将有效降低会议召开的成本。

2.新公司法保留了2018年公司法的相关条款内容并吸收公司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撤销权的起算日、期间,并规定了非实质性程序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

3.新公司法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新增了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新公司法新增了关联董事在关联交易、公司机会和竞业禁止等事项上,应当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的职权

1.新公司法删除了“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条文,同时明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可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下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在此事项上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4.新公司法新增了公司与持股90%以上的子公司合并时,子公司可不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前述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的义务

1.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指董事不应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应当在履职过程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同样承担前述两项义务。

2.新公司法新增了多项董事报告义务,在与自身相关的关联交易、公司机会和竞业禁止情形下,涉事董事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公司章程进行决议。

五、董事会的资本充实责任

1.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出资期限都作出了颠覆性规定,同时也新增了董事会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并督促股东及时出资的义务,如董事会未履行相关义务,负有责任的董事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义务外,董事会面对未在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经董事会决议后发出股东失权通知,失权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进行减资注销处理。

六、董事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共新增或修订了多条有关董事赔偿责任的条款,涉及面广泛:

1.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如对公司造成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4.原则上,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情形下,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后可以提供财务资助,但若违反前述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5.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董事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7.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防止其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退还利润,股东与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公司违法减资,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10.原则上,公司清算义务人为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