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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公司综合法律事务->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规定的修改

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规定的修改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最基础的权利,股东通过行使该项权利,掌握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及经营情况,进而有效地监督公司运行、维护自身权益。相较于现行公司法,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做出了较多调整。本文将在比较新旧公司法的基础上,对新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一、新旧法条变化

现行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新公司法第57条、第110条对其做了规定,相应法条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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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法规定解读

1、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在现行公司法基础上,新公司法在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文件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在股东有权查阅的文件中增加了“会计凭证”。此前,由于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导致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判决也不尽相同。此次修订一方面从立法的层面解决了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股东可否查阅“会计凭证”这一实务难点;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切实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平衡了公司经营权与股东知情权。

2、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委托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权利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0条第2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新公司法直接删除了司法解释中“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该股东在场”这两个限制条件,明确了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主导完成,股东行使知情权变得更为便利。

3、新公司法新增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查阅、复制权利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不仅仅局限于其自身,还将范围扩大到其全资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对其全资子公司也享有等同于全资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进一步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但需注意的是此种扩大仅限于全资子公司,像控股股东、参股股东,出于对其他股东权益的保护,均不享有此项权利。

三、结语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不仅增加了“会计凭证”这个股东有权查阅的重要文件,也确立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受委托查阅

权,同时还新增了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查阅、复制权利,扩大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也提高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便利度,为股东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