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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三板斧” 整治认缴乱象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媒体的宣传和专业文章的解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一新增规定,成为新《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一、 注册资本认缴之乱象

注册资本是公司的启动资金,为公司注入“源头活水”,是外界评判公司实力的首要考察因素。一家公司在初创时天然地面对着高注册资本的诱惑,在严苛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显得身家更为体面,在招投标过程中更能适应部分项目对于供应商注册资本的要求。而由于此前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认缴期限可以近乎于“无限”,公司在选择高注册资本时,股东却不必立刻拿出真金白银。因此,一家看起来家大业大的公司往往到负债累累时,才被发现是未实缴的空壳子,而在公司诉讼缠身前,股东又往往能更早地发觉问题,思考起脱身之计,不论是从程序上减资,还是从实际上转移资产,都让债权人不免望“债”兴叹,徒呼奈何。

二、新《公司法》应对乱象之“三板斧”

1、 新增规定注册资本应于公司设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章程虽仍能对股东认缴出资额和认缴期限做出约定,但认缴期限的上限是不能超过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同时,新《公司法》将如何规范此前已经登记设立的公司放在本法最后一条加以说明,无疑说明了本次修订中五年内缴足这一新增规定的力度,可以说是本次修订中最具重要性的条款之一。随着新《公司法》的公布,北京市已率先发出意见征求稿,其中规定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新法生效后3年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这一风向意味着未来几年内各省市都或将出台逐步将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以内的规章制度。

2、 明确股权转让涉及未缴出资的,由受让人缴足,转让人补充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影响下,许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将开始考虑对策,首要便是考虑减资,但不论是通过普法短视频还是网络检索,都不难知道一点——减资是门技术活,处理不好就很有可能诱发纠纷或诉讼。

减资不成,其次就可能考虑通过股权转让来转移风险,对此,新《公司法》已有“预案”。第八十八条明确,股权转让涉及未实缴出资的,由受让人缴足,但转让人也要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章程出资或出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出资额的,除非受让人可以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否则转让人要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不仅是转让人随意转让股权给没有缴足能力的受让人存在风险,受让人也得对股权的情况和实际价值进行审慎地考察。

3、 股东不按期实缴,多方有权监督追究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出资日期,却不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除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债权人将其列为共同被告外,公司、董事也有权、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追究。公司有权对其发出书面催缴书,在给足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后,如股东还不缴纳出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其发出失权通知。如因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给公司带来损失,该股东应当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董事作为公司高管也应当主动履职,监督各个股东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行,怠于履行义务的董事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