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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届满,用人单位该做什么?

案例简介

小张是某公司的员工,入职已经四年,连续两次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次合同期限均为两年。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公司通过邮件向小张发送《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

您与我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均为两年,现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至本月月底届满。我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现通知与您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本月月底。请您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按照公司规定配合办理交接手续,我公司将正常支付您四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小张在收到邮件后即回函表示不接受公司经济补偿金的方案,公司应当支付八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小张在办理交接后,于合同期满离职。

法律分析

对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并非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理由是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有选择继续签订合同与否的权利,但其未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司向其发送《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劳动者仍没有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只是对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不认可,因此公司不是违法解除,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公司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下,公司主动向劳动者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违法解除。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有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公司无证据证明劳动者提出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前,公司在先发送《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选择的权利。因此,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没有选择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造成劳动者的“铁饭碗”。某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一些岗位专业性不强、技能要求低的劳动者只签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造成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只要劳动者出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不仅可以规范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来规避企业责任,而且长期连续的熟练工更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记载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纪律等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务必谨慎对待,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咨询,避免造成损失。

律师建议

1.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

2.如劳动者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并明确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续订,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3.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及时,否则用人单位将可能面临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