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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对于学生而言,诚信在学习中则主要体现在诚信考试层面,而作为学生群体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学生在面对从期末专业考试到四六级英语考试、考研等多种类别的考试时,却时常出现考试作弊的情况。特别是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很多大学生会选择使用一些新兴的设备进行作弊,比如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等。事实上,不得作弊不仅仅是道德的要求,法律也同样要求大学生不能实施作弊的行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明确规定“...(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那么,使用智能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进行作弊,是否一律属于上述的“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并应当予以开除学籍的严重作弊行为呢?笔者试通过“武某某与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行政管理纠纷案”的裁判说理来表明“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规范内涵。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0日下午,武某某在云南中医药大学呈贡校区2207教室参加《计算机组成原理与系统结构》课程期末考试时,将相关学习资料存储于手机上并将手机带入考场。在考试中,武某某使用手机偷看抄袭学习资料时被监考老师当场查获。监考人员向考试巡视检查小组请示,经考试巡视检查小组确认,原告武某某被监考人员带离考场。

2019年1月21日,云南中医药大学经调查之后,认为武某某的行为属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印发了云中校学字[2019]3号《关于给予武某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于1月22日邮寄送达给原告武某某。武某某不服该处罚,先后提起校内申诉、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武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撤销了云南中医药大学作出的云中校学字[2019]3号《关于给予武某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二、法院判决说理

二审中,法院通过多种法律解释方式,最终认定“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应当理解为“使用通讯设备的通讯功能作弊”,具体包括历史解释和同类解释两种方式。

1、历史解释的解释方式。通过分析“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法律条文的演变发展,认定“使用通讯设备存储和查看学习资料作弊”不属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令第21号版本首次提出“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相关条文,在2005年规章制定时,作为常见通讯设备的手机,其功能主要是通话、短信、联系人存储等,当时的技术远远达不到将txt、word、ppt、pdf等文件在手机上普遍存储使用进行作弊观看的程度,因此可以合理推断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使用通讯工具作弊”为“使用通讯设备的通讯功能作弊”。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未对该条文进行任何形式的修订,因此没有理由认定立法的原意已经修改。

2、同类解释的解释方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列举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等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违法行为类型,均规定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被规定于同一规章的同一条款且规定了同种法律责任,故有理由认为列举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性质或危害后果的共性。该规章条款所列举的替考、组织作弊、出售试题或答案均存在两人以上参与、主体之间交互传递信息的特征,违法行为均具有共谋性、群体性乃至组织性。故对此类行为处以最严重的处分,符合对共谋性、群体性、组织性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从重打击的通行执法、司法政策。只有以同类解释的解释方法,将“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理解为“使用通讯设备的通讯功能作弊”,方能与规章同条款其他作弊行为体现的“两人以上参与、主体之间交互传递信息、共谋性、群体性、组织性”等特征相一致,对其处以开除学籍的最严厉处分方才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要求的“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

三、余论

作为教育惩戒手段中最为严厉的方式,“开除学籍”是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剥夺,属于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克减,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对于“开除学籍”这一惩戒手段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法律仅仅赋权高校可以进行学校管理和学生管理,但并未对如何实施“开除学籍”处分进行细化规定,高校往往是通过校规校纪的方式实现对于学生学籍的自主管理。考虑到这一惩罚手段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开除学籍”手段的实施进行深化研究以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以及高校权力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