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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公示信息错误怎么办?

建设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推动形成竞争有序市场体系,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上线运行,企查查、天眼查等从事国内企业征信与数据服务的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公司相继成立。此类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以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国家裁判文书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公开数据源为依托,通过自主研发的AI算法以及神经网络模型整合并分析数据,形成符合商业逻辑的数据展示平台。

对企业用户来说,相较于官方公示渠道,此类企业征信服务平台更值得关注。通过数据处理以及算法运行,企业征信服务平台所呈现的企业涉诉、经营风险等板块,都对企业对外经营决策、投融资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由于数据更新滞后、公司董监高人员存在同名同姓的可能性等客观原因,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公示信息发生错漏的情况并不少见。当企业征信服务平台所公开信息发生错误,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时,企业应当如何维护权益,此类平台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梁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某日发现,某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所公布的关于梁某的《董监高投资任职及风险报告》中错误上传了与梁某无关的大量任职信息,显示梁某在与其无关的多家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且上述部分企业存在失信、限制高消费等记录。同时,梁某所在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对外任职投资一栏也被错误关联上述信息。因此,梁某及梁某所在公司提起诉讼,主张A平台运营公司行为侵害了两主体的名誉权以及梁某的个人信息权益。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A平台运营公司需要对算法运行造成的错误承担责任。由于算法的设计、部署、运行、调整及补漏均为人为实施的结果,运营公司对算法技术的利用创设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应当对危险后果承担责任。

此外,本案中错误信息的展示系出于对同名同姓主体的身份识别疏漏,该问题非常典型、明显,无论该运营公司是明知而不予解决,还是因疏忽大意未注意该问题,均应认为运营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由于该错误关联造成原告名誉权的损失,行为构成网络侵权,应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评析

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资产等新兴技术发展,在这类涵盖高新技术的侵权案件中,使用方往往提出“技术中立”原则主张免责。概括而言,“技术中立”原则指只要产品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即使产品提供者知道该产品可能会被应用于侵权,也不能以用户使用该产品侵权为由,推定产品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在新兴技术带来新型法律伦理问题的背景下,司法裁判对“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呈谨慎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提出,技术本身虽然中立,但技术也可以成为产品提供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工具。本案中,审判法官进一步提出,即便算法本身不一定存在明显问题,但也不意味着算法运用者对错误结果不存在主观过错。如果以“技术中立”否认算法运用者的责任主体地位,将陷入损害无从主张的境地。

本案是企业征信服务平台因展示错误信息构成网络侵权的典型案例。通过检索类似案例,平台运营公司往往暴露出以下两个问题:1、难以证明数据来源来自官方网站披露。平台无法提供具备时效性、准确性以及权威性的数据来源。2、缺失高效、合理的平台处理机制。当被侵权公司向平台运营公司提出异议时,平台运营公司不主动就该信息进行核实,而是将义务一味倾斜至被侵权方。由此可见,即便不将算法运用的因素考虑在内,平台运营公司仍存在以人力可以改进的不足。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作为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需要关注己方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应当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准确性,及时做好信息更新与服务跟进,进一步优化产品和服务。

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缓解因信息差带来的交易障碍。准确的信息有助于市场主体自主开展经济活动,免去大量信息搜集成本。但另一方面,也需要关注到错误信息对企业所造成的危害。除了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公开官方数据源以外,此类平台亦可能与其他数据供应商合作,或者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等渠道获取企业数据,这类数据源进一步对平台的筛选能力提出挑战。错误信息极易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尤其对中小微企业而言,需要建立良好的商业形象吸引投资。在这类案件中,错误信息的危害往往已形成,而后续的维权也难以挽回一次宝贵的交易机会。因此,企业应当关注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中的信息展示,如确实存在信息错误,应当与平台取得联系并要求配合,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