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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前世今生”

行政复议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中国特色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月1日施行。我国行政复议法从初创到完善、从分散到统一、从粗疏到精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印证了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治进步的轨迹。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肇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分散规定于有关单行法,并探索开展办案实践,为我国开启行政复议的统一立法之路夯实了制度基础、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最早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见之于1950年11月15日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检查机关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这里的“申请复核处理”,指的就是行政复议,可以说这是新中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的雏形。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第一次在法规上正式出现了“复议”二字,并明确规定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受案范围,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此后,相继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暂行海关法等都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至七十年代中后期,特别是“文革”时期,行政复议制度停滞不前直至不再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快,行政复议制度得到恢复并有了较大的发展,规定有行政复议内容的法律、法规数量日益增多,如海关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商标法、专利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都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截至1990年,我国共有100余部单行法律法规专门就行政复议作出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行政机关积极适用这些法律法规,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作出了新中国最早一批行政复议决定。

由于缺乏一部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系统规范的法律,总的来说,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案件还不多,行政复议制度也不够健全。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为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制度的施行,1990年11月9日,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70号令正式对外公布了行政复议条例,该条例于199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结束了行政复议分散立法的状况。作为我国第一部行政复议统一立法,该条例确立了我国行政复议管辖的最初规则,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原则上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例外情形是,省级人民政府实行自我管辖。此外,该条例对申请复议范围、复议机构、复议参加人、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与决定等,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健全和发展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案件也随之大量上升,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从此进入一个全面建设和发展的阶段。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将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从“条条管辖”修改为“条块结合”, 即以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案件的双重管辖规则,首次赋予人民政府对此类案件的普遍管辖权。同年10月9日,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条例》公布实施。

为了将行政复议制度上升为法律,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行政复议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经过数年的起草、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六次会议和第九次会议的三次审议,于1999年4月29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强化了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行政复议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行政复议法作出了第二次修正。

2008年,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探索正式拉开序幕。 原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八个省(直辖市)率先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这次试点的核心目标是,在试点地区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运行机制进行初步探索。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2010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提出要“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 20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的要求,并对“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作出了整体部署。

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通过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保障和监督等方式,有效解决制约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是地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基本依据,首次在国家层面为改革工作的全方位落实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同年11月24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征求意见稿回应了地方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新发展,对现行行政复议管辖体制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即原则上取消地方政府部门的复议职责,但实行国家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除外。

2022年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2022年10月,由国务院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2023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行政复议法共43条,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共90条,其中共修改38条,新增51条,删除4条,未变动1条,是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公布施行二十多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今次行政复议法的大修,是在全面总结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经验和存在问题基础上进行的一次重大制度调整,其根本目标就是通过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充分激活并进一步彰显行政复议的制度功能,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提供法律支撑。新行政复议法的全面实施已经启步,相信必将对行政复议实践带来深刻而长远的变化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