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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企业发放工资困难,如何解燃眉之急?

企业发放工资困难,如何解燃眉之急?

疫情防控三年,早已改变了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伴随着全球经济衰退,许多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已经不可避免。而员工工资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回款延迟等特殊情况,导致企业现金流不足,每月的工资发放就成了老板的噩梦。一旦企业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员工就会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使本来就窘迫的局面更加雪上加霜。

案例简介

A员工入职B公司,担任人事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B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出现业绩下降、资金流转困难的窘境,遂拖欠发放员工工资三个月之久。后A员工向B公司发送通知,告知B公司未按约发放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以此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辩称其并非恶意拖欠,实际为经营困难,等待新股东接手后公司就可以重新走向正轨,A员工对此是知情的。法院则认为B公司延迟支付工资未履行必要的手续,其关于生产困难、股权变更、资金紧张等原因不是免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事由,遂判决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公司最主要、最直接的目的。虽出现生产困难、资金流转困难的状况并非是用人单位乐见的事实,但是经营风险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应当预见的范围,用人单位不可因此拖欠劳动报酬。那么,企业如何做才能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缓发工资,与员工一起度过一时的难关呢?遇到了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依法缓发工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缓发工资协议。

二、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召开职工大会或工会会议,后将具体解决方案进行公示,且延迟时间不能超过三十日。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用人单位都不能采取强硬措施直接停止发放工人工资,此种做法不但不利于现阶段困难的解决,更容易激化与员工的矛盾,造成用人单位即便度过困难后劳动者仍消极怠工、激起群愤的局面。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