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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巧用代金券,依法合规降税负

很多商家在促销和引流时,会经常使用代金券,代金券可不止仅有引流这一项功能,用的巧妙会降低税负。

抖音平台中,有些商家为吸引流量,会推出付运费送某项常用商品的活动。这类商家的盈利就藏在收取的运费里,“免费”只是个噱头,靠着这样的噱头,这些商家的销量可高达百万甚至千万,可真的是一个好的商业模式吗?从税法视角中,这样的商业模式很糟糕,为何这样说?

假设商家收取运费23元,赠送的商品成本8元、实际运费5元,网络推广3元,实际盈利7元,商品已销售1000万件,商家直播间声称赠送的商品市场价为100元(含税价),这样的销售模式下,我们来看看商家面临着什么?

有人说,这样的商业模式太好了,商家盈利高达7000万。没错,盈利的确很高,但税负更甚。

这里面有两项销售行为,一项是提供运输服务,税率为9%,此时有增值税,计算出来,增值税是0.19亿;另外,虽然商品是免费赠送的,但在增值税上要视同销售,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价格按照市场价计算,销售货物的税率为13%,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15亿。

除了增值税之外,还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中对于赠送的商品也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另外并入收取的运费,企业所得税总计需要缴纳2.34亿。

对于消费者来说,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商家代扣代缴。看到这里,有人会问,消费者按照个税的哪个税目缴纳个税呢?按照“偶然所得”,我们一起来看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属于偶然所得。

对于这种受赠的商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税率20%,由商家带扣代缴,这个例子中呢,商家需要代扣代缴的个税为1.77亿。

税款总计5.45亿,再比对商家的盈利0.7亿,大家还觉得这个商业模式可取吗?这无疑让商家自陷困局。

如果将代金券巧用到上述商业模式中,会化解上述的困局,我们来看究竟怎么回事。假设商家用代金券或优惠券的形式替代直接赠送商品,比如说用23元购买可兑换市场价100元商品的代金券,此时,还会有上述的高税负吗?

代金券不属于货物也不是服务,更不是无形资产、不动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那么,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企业赠送的代金券是无需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既然无需缴纳个税,企业自然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本文通过运用代金券在税法中的特殊性重新设计商业模式,将原本自陷困局、让企业背负高税负的交易重新可用,并化解高税负困局。可见,在设计交易模式时,不仅要考虑盈利,更要重视税收风险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