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业务领域->公司综合法律事务->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有哪些法律风险?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有哪些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鼓励科技创新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陆续出台,投资机构加码投资具有创新性的行业领域,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入股的方式在科创行业内屡见不鲜。以知识产权出资,一般会涉及到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对于企业而言,以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合法拥有并且利用企业发展所需的知识产权,满足企业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申报专项资金时对技术资产价值的要求。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对于出资人而言,以知识产权出资可以避免一次性筹集大额货币资金的压力,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投入到被投资企业,有利于知识产权更充分地发挥价值,实现对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的控制。

实务中以货币出资都不乏存在出资不实、出资瑕疵、抽逃出资等常见问题,那么,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实务中作为出资方式应满足哪些必备条件,会存在哪些问题,本文将做简要分析。

一、评估作价是否合理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评估的准确性将会对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知识产权估值过高,高于其实际价值,会导致注册资本过高,公司资本缩水,公司运营不如预期,公司的清偿能力降低,企业家面临的风险也就变得更大。如果知识产权估值过低,一方面会损害出资人股东的利益,同时,企业在交易、投资、融资时可能会受到投资者的质疑、不信任。

那么,为了保证价值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实务中通常由独立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依据公认的评估规则进行评估。《公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的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出资人面临着出资不实的法律风险。因此,尽管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是知识产权出资的必要程序,但是为了确保知识产权评估价的准确性,减少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出资纠纷,建议公司在接受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聘请进行过相应备案且具备证券服务经验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二、权属是否明晰且无瑕疵

1.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必须是出资人名下资产而不是被投资公司名下资产。

如果用以出资的专利技术是股东在公司任职期间研发完成的,则要区分该项技术是否属于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如果该项技术是在执行公司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那么该项技术应属于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属应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股东就不可以将该项技术作为出资。

2.如果该项专利技术是股东在入职公司前研发完成的,股东现以其出资,被投资公司应确认该项技术是否该股东前一个任职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前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因此,被投资公司有必要审查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相关股东与前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确保不存在侵犯前单位知识产权情形,避免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与前单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3.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没有限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种类,因此,从法律上讲,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和使用权出资都可以。但为了避免后期产权不清等问题,公司在接受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尽量选择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如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出资,那么出资人只对其知识产权享有股权,而不再享有处分权,无权将该知识产权再次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人。而如果出资人仅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则出资人对该知识产权仍享有最终处分权,在其不违反出资协议的情况下,出资人可以自己使用或许可其他人使用该知识产权。那么,公司对该财产权利并不拥有事实上的完全处分权,仅享有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若出资人收回使用权,可能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4.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来源、授权、许可层面的纠纷。

来源上,用于出资的专利是否委托他人开发或与他人共同合作开发,是否有共同专利权。专利是否确实授权,包括以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专利申请权作价入股。以及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属不确定情形。

综上,为避免相关潜在风险和纠纷,被投资公司应确保其出资的无形资产权属明晰且无瑕疵。公司在接受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严格审查出资人是否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权属存在争议的、被撤销或到期终止的知识产权,不应用于出资,以避免股东将知识产权出资作为抽逃出资的工具,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