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海辉研究->海辉普法->如何防范“二手车”交易风险?

如何防范“二手车”交易风险?

随着二手车交易火爆,大量二手车交易欺诈案件产生争议,以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二手车公司三倍赔偿的也屡见不鲜。很多时候,二手车公司自己都很难鉴定调表车、事故车等,除了传统目测转向盘、座椅、内饰、制动盘、轮胎、踏板的磨损情况,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事故车”如何进行鉴定呢?

先来回顾一下山东某法院案例,原告认为自己买的二手车是事故车,因此提出诉求:1.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合同,退还其购车款8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原告240000元;3.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某二手车公司出卖案涉车辆过程中是否构成欺诈,应否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商务部《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GB/T30323—2013)第5.6条关于“判别事故车”的规定,“当表2中任何一个检查项目存在表3中对应的缺陷时,则该车为事故车”,即只有车辆的13个部位发生了变形、扭曲、更换、烧焊、褶皱五种情形时,才属于“事故车”。案涉车辆不属于该规范中关于事故车界定标准之任何一种情形,该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事故车”。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列举的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情形为:第五条“(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等等。

某二手车公司表示其对车辆发生过事故不知情,原告也未向其询问涉及交通事故的情况,其也未主动告知原告车辆发生过事故。

但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经销商,对其出卖给原告的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原告购买车辆至起诉已使用两年有余,本院酌定扣除原告使用费10000元,剩余70000元,由某二手车公司返还原告。同时,原告将车辆退还某二手车公司,过户费用由某二手车公司承担。

二手车交易纠纷不断,主要原因在于买卖双方对车况的认知信息极不对称。能否认定为欺诈,需买方提供证据证明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若买方不能举证到位,法院将很难查实违约主体,进而导致买方诉请得不到支持。

因此大家买卖二手车需谨慎,尽量选择信誉度高的正规二手车经纪公司,买车前要认真核实车辆证件是否齐全、到交警部门查询车辆是否为正常状态、及时找专业机构验车,并签署要件齐备的《二手车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