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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税收透明体”的合伙企业真的“透明”吗?

“税收透明体”的合伙企业真的“透明”吗?

一提起合伙企业,律师朋友们恐怕都会连连摇头,它法律风险太高,因为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合伙企业在股权架构设计中,经常能看见它的身影,并且素有“税收透明体”之称。

为何合伙企业被称为“税收透明体”,用一个例子说明: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成立一家合伙企业A,再由合伙企业A直接持股科技公司B,运营一段时间后,科技公司B分红,合伙企业A如何缴税?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纳税义务人,在以上举例中,由自然人甲、乙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而合伙企业A并不需要承担纳税义务。此时的合伙企业A似乎是个“透明体”,被穿透了,这也是合伙企业被戏称为“税收透明体”的缘由。

那作为“税收透明体“的合伙企业在遇到税收优惠时,“透明体”还“透明”吗?

“不透明”的情况

很多优惠政策的适用,要求个人或居民企业直接持股才可享受,此种情况下,若以合伙企业作为间接架构,此时“税收透明体”将不再“透明”,显现实体,不再穿透,以致于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因此,若居民企业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目标公司取得的分红,是不能享受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的。

“透明“与否理解不一致

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虽无文件规定,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不可享受,但部分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会倾向于不予享受税收优惠。比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优惠政策,个人拿着非货币性资产去投资,可享受应纳税额5年分期的优惠政策。但如果是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拿着非货币性资产去投资,此时是否能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

很多上市公司或准备上市的公司,他们认为用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话,是可以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优惠政策的,他们认为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有穿透功能,认为合伙企业不用交税,纳税义务人应为合伙人,如果合伙人是个人的话,当然可以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中的优惠政策。

当然这样的理解与很多税务机关的理解是不一致的,很多税务机关认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是不能够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

通过本文的分析,大家会发现,有着“税收透明体”之称的合伙企业,在遇到税收优惠政策时,未必会继续“透明”。因此,在设计股权架构时,要充分考虑其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