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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倒签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合同是保障员工利益和企业权益的重要依据,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倒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主张二倍工资,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回顾

裴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入职金太阳公司(化名,下称“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裴某某继续在公司工作,但公司未及时与裴某某续签劳动合同。2019年9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为2018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

裴某某于2020年3月辞职,后就本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裁决,裴某某遂诉至本院。诉讼中,双方确认裴某某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的工资总金额为54983.21元。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54983.21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对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期间承担法律责任,给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虽然公司未依法及时与裴某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已于2019年9月9日补签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并将该份劳动合同的起始期限定于2018年10月12日,应视为双方同意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期追溯至2018年10月12日,故裴某某不应再向公司主张相应期限内的二倍工资差额。裴某某关于第二份劳动合同系被迫补签,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裴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个有名的“二倍工资罚则”条款,被广大劳动者熟知,并且很多单位也为此付出过不菲的经济代价。即使在今天的劳动用工市场,也不乏因此产生的劳资争议。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依法与劳动者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后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署起始时间与上一份相衔接,即覆盖了劳动者入职以来的全部用工期限。

而对于倒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立法意义在于改变劳动合同法出台前不签劳动合同或签订率不高,从而导致劳动者维权不利的局面,通过严格的法律罚则手段,实现倒逼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有凭可依、有据可查的目的。

对于劳资双方已经事后倒签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也完全覆盖了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因已经对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并不会对劳动者的实际权益造成损害。而且,通过双方事后签订的行为,也能说明用人单位已经积极对无劳动合同约束的状态做出了弥补行为,应属最好的救济,不应再对用人单位科以处罚。

本案中法院判决就是采取了此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目的就是规制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不论倒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及于之前未签订合同的期间,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都客观存在,而这种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后果,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律师建议

笔者认为,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时,不应仅机械地遵从法条规定,还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理解。为了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考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自愿共同作出倒签的意思表示,法院采取第一种观点,合乎劳动用工实际需求,也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劳动关系各方主体权益,合乎情理。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本案裁判虽然对于事后倒签劳动合同认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但此类问题在实务中也存在争议,不仅案情各异,也存在不同观点的司法裁判,强烈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期创建和谐稳定的劳资环境,避免产生劳动合同争议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