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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涉税问题知多少

债转股,顾名思义指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公司的股权,从而达到债务清偿的目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可以作为对公司出资的一种方式,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债权转股权的协议有效性持积极态度。这也为债转股提供了现实操作空间和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出资方式的规定中提到,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这里提到了一个概念,即非货币财产,显然,《公司法》中将债权认定为非货币财产。那么,债权在税法中应如何定性呢?

税法上有一个与公司法中非货币财产十分相近的概念,非货币性资产,债权在税法上的定性是否与公司法一致,即均认定为非货币性资产?

在企业所得税中认为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形式之外的资产,根据这个界定范围,我们可以发现,债权在企业所得税中并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然而在个人所得税中,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之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财税【2015】41号文第五条)。显而易见,此时债权在个人所得税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虽然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都属于所得税,但两者在对债权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这个问题上,规定是不一致的,这里需要重点注意。

其实,在税法层面上,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下面将分别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这三大税种,逐一展开说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成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转让,这时会获得对应的现金。第二个步骤是用现金向公司出资,获得股权。在债转股中,第一步就是债权人获得债务人清偿的现金,第二步是债权人用现金投资公司获得相应股权。我们来看看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税种对债转股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

增值税中,债权人用债权投资公司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中,债权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此若债权人为公司,对于公司来说,债转股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但是可以享受特殊性重组。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若债权人为个人,此时债转股涉及个人所得税,在个税中,债转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享受分5年的优惠。

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同转让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确认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通过出售、赠与、遗赠等方式转让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股票、债券等。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时,每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均匀分配确定。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4.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要求是境内公司),可享受投资人入股递延纳税政策,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缴纳个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要求是列举范围内的技术。对以上“递延纳税股权”转让转赠有约束性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债转股在不同税种上,对其定性和税务处理均有差异,故应分税种逐个掌握,厘清债权人的主体身份,判断涉及税种,对应相应税种上的税收政策,作出具体处理,切忌不分类别,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