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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注册成个体户和单位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新业态用工模式如平台经济、远程办公和雇佣创新等不断涌现。这些新形式的用工为从业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问题。

案情回顾

小王在某站点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站长要求小王注册个体工商户,告知“不搞好影响发工资”。小王注册后与平台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小王通过平台“接活”。某天小王在配送中受伤,为获得工伤救济,小王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经查,站点系外包公司经营,外包公司与平台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外包公司把配送业务发布在平台,由个人“接活”。小王的工作量由站长统计并制作报酬明细,先由外包公司将报酬支付给平台公司,再由平台公司发放给小王。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以小王已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驳回了小王诉请,小王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外包公司承接外卖配送业务,小王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外包公司的业务范畴,小王需要根据站长的指示参加早会、培训,不去上班则需向站长请假,平时工作受站长管理及支配,可以认定小王与外包公司具有人身隶属关系。外包公司计算小王的报酬,将钱款交付给平台公司代发,可以认定小王与外包公司具有经济从属关系。

小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并不从事工商业经营,而是根据外包公司指令提供劳动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王与外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用工,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都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在新业态用工关系中,有时会出现以自由职业者、合作伙伴等名义来掩盖实质上的劳动关系。但劳动法强调,应当根据实质认定劳动关系,而不是仅从形式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雇主,应当对劳动者的安全、健康负有保护责任。这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健康,并承担相应的用工风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用工风险。因此,无论是传统劳动关系还是新业态用工关系,用工风险都不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新业态用工模式为从业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但也伴随着风险。为了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需要建立适当的法律框架和纠纷解决机制。只有这样,新业态用工模式才能够在维护从业者权益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