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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优惠,你搞清楚了吗?

很多企业老板想必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这个词,耳熟能详,知道这里面有优惠,好像可以降低税负,但到底优惠在哪,是哪个税种上的优惠,似乎就不太清楚了。本文就为大家梳理下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中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规定有哪些不同,具体的优惠政策究竟是什么样的。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享受优惠适用的投资形式不同

企业所得税中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成立新企业,另一种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原有企业增资。其实上述两种情况,均会引起社会投资总量的增加,对社会有一定的贡献,因此企业所得税也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可以享受个税优惠的情形有四种,前两种与企业所得税的情形相同,即投资新设或增资。另外两种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置换另一公司的股权、以及用非货币性资产置换另一公司股权的同时还有部分现金。这两种情形未引起社会投资总量的增加,因此企业所得税层面未给予优惠,但个税上考虑到有股权的存在,纳税人有一部分拿到的是股权,考虑到纳税人在未收到现金的情况下缴纳全部税款负担过重,因此仍然给予了优惠政策。

2.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能否置换回现金的规定不同

企业所得税中,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只能以股权作为投资的对价,不能置换回现金或实物。而个人所得税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可以以股权作为对价,也可以股权+现金的形式作为投资对价。

3.均分5年与5年分期、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

我们提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优惠政策,下意识反应会有5年浮在眼前,这是因为不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优惠政策都与5年有关。我们先来看看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完具体规定,有两个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均分5年,但均分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税额,如果企业在相应年度有亏损,是可以用于弥补的,最终缴纳的税款,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个人所得税中的优惠政策是5年分期,分期的对象是税额,也就是税额一旦确认下来,是不会发生变化的。这里的5年分期,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均分5年,也可以前4年都不缴纳税款,等到第5年一次性缴纳。

虽然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均属于所得税这一大类,但是在优惠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形上均有区别,一定要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对优惠政策准确适用,以避免适用错误导致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