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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海辉普法->债务人不当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不当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实践中,债权人虽然打赢了官司,债务人将其财产不当转移以逃避执行的情形屡见不鲜。债务人通过离婚、赠与、变卖等方式将其名下的财产进行处分,实现个人财产的减少,造成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阻碍。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情况,债权人该如何行使撤销权呢?

案情简介

在(2023)苏0281民初181号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赵某某与第三人赵某(王某某与赵某某之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夫妻共有的房屋处分给第三人的约定,并确认被执行人赵某某对涉案房屋的50%所有权。

本案中,经法院判决确认赵某某应向原告肖某某支付货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赵某某未主动履行,肖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发现赵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赵某某与王某某原是夫妻关系,涉案房产系赵某某与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债务形成之后,赵某某和王某某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下称“协议”),就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约定归儿子赵某所有。协议签订后,赵某某与王某某未将房产过户给赵某,现登记权利人仍为王某某。

法院认为,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时,虽然双方协议明确将该房产赠与给儿子赵某,但未将该房产变更登记至赵某名下,该房产应为王某某与赵某某共有财产。肖某某作为赵某某的债权人及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最终,法院对其请求确认赵某某就该涉案房屋享有50%的份额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指因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形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时产生的纠纷。

二、债权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撤销权之诉的当事人除原告(即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被告(即债务人)外,还包括第三人,第三人包括以下三类: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而受益的人,即受益人;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受让人,即受让人;因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恶意受让人。

三、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负有债务后,实施了不当财产及财产权益处分行为;

(3)债务人不当处分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

(4)债权人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撤销债务人无偿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五、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1、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中,“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可撤销行为对债权人没有法律拘束力,而不是在主债务人和撤销相对人之间无法律拘束力。

2、对于受益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该财产,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等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

3、对于受让人(即债务人不当转移财产的受让人),既可能存在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受让人,该财产此时由受让人所有,也可能存在受让人受让该财产后又将财产转让给了次受让方,此时该财产由次受让方所有。那么,需要结合财产权属状态及转让次数,再来综合分析债权人的应对措施:

其一,财产为受让人所有时,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及受让人为被告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该财产,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等义务。

其二,财产为次受让方所有时,如果次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且已经办理转移登记或者交付,那么次受让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此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权撤销受让人与次受让人之间的关于财产交易及善意取得的行为。但可以请求受让人就该财产取得的对价款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次受让方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是通过赠与或者不合理的对价取得受让人的财产,那么,此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次受让人为被告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受让人与次受让人之间不合理的财产处分行为,同时撤销多个不合理转让行为,以达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