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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公司综合法律事务->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吗?

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吗?

在我国公司法实践过程中,股东权益保护存在诸多问题,面临着来自多方面侵害的可能性。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地位侵害公司财产、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股权回购系股东之间博弈的重要筹码,作为有效化解公司僵局的重要手段及替代机制,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备受关注。允许股东退股体现了商法的契约自由精神,那么是否意味着股东只要想退股就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是否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定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三种情形的行使条件,是否还有其他途径,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张某、林某于2018年一起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M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软件设计与开发、游戏开发、系统集成。张某、林某二人合计持股80%,王某持股20%,公司小有成就之后,张某、林某二人决定开始投资娱乐产业,王某认为公司的发展方向已与当初三人合伙成立公司的初衷相悖,想要退股,于是要求M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张某、林某二人认为王某的请求于法无据,公司仅改变了业务方向,未曾侵害股东王某的权益。后王某将M公司诉至法院,要求M公司回购其股权,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作为中小股东权利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回购分为以《公司法》第74条为依据的法定回购和以股东与公司间协议为依据的约定回购两种。约定回购系股东与公司之间双方自愿达成的回购协议,包括业绩对赌、公司侵犯股东权利、股东退出或公司架构发生变化等情形。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小股东单方面退出公司的权利,一般来讲,股东退出,处分股权的通常办法是股权转让,很少有公司收购其股权或者定向减资。从法理角度讲,公司取得其自身股权可能与资本维持原则相违背,资本维持不变始终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公司回购持有自身股权,权利和义务主体合一,在法理逻辑上存在矛盾。

《公司法》第7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作出了明确规定,设置了股东可单方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法定触发情形,该条旨在公司做出影响中小股东重大利益决定时,给中小股东提供一个安全的退出通道,但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作为股东的退出路径之一,在实务中对于异议股东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且需满足必要的条件。该种形式于公司而言若一旦回购股东的股权,则须进行相应减资程序,也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股权回购可能引发不公平交易,例如董事通过回购股权操纵公司、区分股东设置不同的回购条件、内幕交易等。而股本被视为对公司财产的永久贡献(直到公司解散),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小股东享有退出公司的权利,但并非单方面的,只有多数股东作出决议涉及某些特殊事项,才会触发小股东的退出权。

律师建议

现实中存在大量约定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况,投资者往往认为基于商事自治原则,这些约定的协议是有效的且可以履行的,但通过相关案例可知,这些协议并不属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中曾提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可以通过约定突破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法定条件,但应当约定在公司章程中而并非签署回购协议。如果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因此,笔者建议,投资者在签订相关回购股权的投资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并且在后续的诉讼中慎重选择请求权基础,避免以“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作为请求依据而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