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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常见的情形有哪些?

近几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劳动合同解除。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应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本文简要归纳劳资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常见情形。 

一、 劳动者严重违规

因劳动者有严重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行使这一权利,要求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通过民主程序公布;劳动者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理按照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 劳动者辞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转正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仅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单位“批准或同意”,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口头通知不发生效力。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发现自己不适合从事该岗位,以及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劳动者无需理由,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前,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完全自愿情况下,互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在该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不胜任工作

“不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对不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作出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必须符合相应的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

五、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需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符合有关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六、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且不属于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七、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不再具备,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上述是司法实务中劳动合同解除的常见情形,虽法律赋予劳资双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