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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刑法中虐待罪存在的问题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不能够主动寻求帮助,那么其他人也很难插手其中,尤其受害人是成年人的情况下。如果受虐待的妻子坚决维护虐待她的丈夫,其他人是无法采取有效手段来阻止这种家庭中的悲剧的,但如果放任不管,又往往会引发更严重的问题。

一般而言,虐待罪属于亲告罪,但有两种情况下的例外:一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二是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可以认为属于“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况。

那么,一个成年的、并未患有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疾病的、看似自由的人,是否也能认为其“没有能力告诉”呢?例如长期遭受虐待的妻子,每天正常上下班,没有受到强制或者胁迫,只是每天默默地忍受来自丈夫的暴力,她是否也有可能属于“没有能力告诉”的人呢?笔者认为,从事实角度分析,是完全有可能的。

很多人都或多或少地听说过“受虐妇女综合症”。罹患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人对外表现为甘愿忍受长期的虐待,而不主动寻求帮助。在我国,“受虐妇女综合症”属于社会心理学的名词,而不是一个法律名词,我国法院从未在裁判理由中引用这一概念,可见它并不能成为认定受虐妇女“没有能力告诉”的理由。但是,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无论丈夫是否有意为之,罹患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妇女都事实上受到了来自丈夫的精神控制。

然而,由于精神控制存在隐蔽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取证存在较大的困难。但笔者认为,要想拯救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主动寻求帮助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最好的办法不是纠结于如何探查受害者的真实意愿,是否受到胁迫等等,而是在立法上作出调整,令虐待罪不再是亲告罪,使虐待案件成为标准的公诉案件。

我国刑法将虐待罪定为亲告罪,本意是考虑到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通常具有亲密关系,被害人可能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因而在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前提下,法律选择不主动介入。但有一点不容忽视的现实状况,即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处于家庭中的优势地位,或者身强体壮,或者经济实力更强,从而能够对被害人任意实施虐待。除了施暴者导致受害者患上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一种情况外,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或心理控制也可能不完全来自于行为人,也来自于其他家属、周边社会环境。尽管新中国成立之后,女性地位有所提升,但某些地区仍不可避免存在落后思想,认为女性的本分就是相夫教子,女性应当做到三从四德。在这样的家庭里和这样的环境中,即使女性萌发出反抗的想法,也极易被遏制回去。她们并不是真的在乎亲属关系,不过是因受到了外界的压力,逐渐放弃了反抗的念头,选择就这么浑浑噩噩过一辈子。种种证据和研究结果表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选择“不告诉”的心理很可能远远不止“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这么简单。

在笔者看来,将虐待罪作为亲告罪是不合理的。司法的积极介入并不必然导致亲属关系的破裂,反而还有一定的挽回作用。法律能够发挥其评价作用和教育作用,让行为人及时明白自己的错误,更加珍惜家人。既然案件的情节之恶劣已达到能够定罪的程度,证明受害人已经受到了严重的精神和肉体折磨,此时的一味容忍只会让行为人更加猖獗,继而很可能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虐待罪的罪行不仅严重破坏了家庭和睦,而且已经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安稳秩序。家庭是社会的组成单位,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在民众普遍吃得饱、穿得暖的如今,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越来越在民众心中占据重要地位。民众时刻都在关注着社会上发生的事,关注着公平正义是否得到实现。当民众对虐待罪的怨声逐渐增长,学者间的争论也逐渐激化,此时立法机关应当及时考虑调整立法以适应社会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