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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投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还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科学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对企业而言,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乃至业务方向规划时,应特别关注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企业如果开展一些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不利于绿色发展的民商事活动,一旦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可能会因违反绿色原则,相关民商事行为被认定无效,相关权利也难以得到司法保护,导致企业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某实业公司向某科技公司采购型号为M20S的服务器(即比特币“挖矿机”)。2021年6月9日,某实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付款方式向某科技公司付款10万元,用途载明为服务器款。现某实业公司主张某科技公司未交付货物,遂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某实业公司主张已支付货款10万元,某科技公司未予交付相应货物,对此某科技公司未予反驳,亦未提交反证,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某实业公司主张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其货款10万元。

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称某实业公司所称系购买计算机服务器实物,系认购SWARM矿机,搭建算力,虚拟挖矿的活动本身就是不可能交付实物的,也没有实物可以交付,且其他七个类型案件全部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本案应同案同判。

二审法院查明: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它案情况,某实业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实质是,由某科技公司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和基础设施服务,负责安装、调试,某实业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最终达到出币的效果。从形式上看,双方之间形成了具有委托、服务特点的综合性合同关系,但从本质上看,该活动系某实业公司追求挖矿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且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且违反公序良俗。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不利于节能减排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故此,二审法院认定某实业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已支付的10万元,无论是基于法律依据亦或司法裁判的可执行性,某实业公司的该主张均不应得到支持,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实业公司的诉请。

法律分析

比特币“挖矿”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亦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及“挖矿”的合同应属无效。比特币“挖矿”行为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2021年9月10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

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第九条立法精神,结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认定比特币“挖矿”行为资源消耗巨大,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给予相关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鲜明态度,对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企业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乃至业务方向规划时,应特别关注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避免因违反绿色原则而导致相关民商事法律行为无效。

今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要深度应用司法大数据技术,探索建立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之间安全、高效的信息共享。持续开展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提升公众对自身节能降碳行为的感知,鼓励企业、机构、个人建立碳账户,优先使用碳普惠减排量进行碳中和,加快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局面,共建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