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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法律风险知多少


截至2023年6月25日,无锡共计有454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逃避税款,被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企业)”公布,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仅要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甚至还有可能因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受到刑事处罚。那么,若企业接受行政处罚后是否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挂靠他人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一、
案情简介
崔某在与A物流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多次让B物流有限公司郭某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票面金额计1608270元,虚开税款数额112578.90元,并已全部予以抵扣税款。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在与B公司无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多次让该公司为自己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致使国家税款人民币11万余元被非法抵扣,造成税款流失,虽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或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崔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发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与最高院2015年6月的法研(2015)58号复函的本意不符,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再审法院认定原审上诉人崔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改判崔某无罪。

二、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三、
律师分析
笔者在从事法律工作前曾作为财税讲师被多次问及,关于挂靠在相关公司(如承运、承建、装潢等)或以融资目的开具发票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最高院《<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中指出:“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因此,笔者认为,仅以挂靠形式,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对于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仍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虚开发票罪不以接受行政处理为前置(这与逃税罪不同)。因此,虚开发票即便已接受了行政处罚,仍有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当下国家税收体系日益完善,企业及财会人员应当建立合法合规的开票制度,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