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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给“情人”花的钱还能讨回来吗?


作为女性律师,笔者经常会接受到这样的咨询:我的老公给情人“小三”花了很多钱,自从知道事情的真相之后,我食不知味、夜不能寐,不拿回这笔钱的话,难解我心头之恨啊。

从法律角度,能否讨回这笔钱,怎样才能讨回这笔钱呢?笔者从以下案例说起,给我们广大女同胞支支招。

案情简介


男性小蓝与小黄于2010年在某公司同一车间工作,后二人恋爱,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但遭到小蓝父母的反对。2012年1月19日,因双方父母一直要求,小蓝和与小红登记结婚。但小蓝和与小黄继续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到2017年3月,小蓝和与小黄结束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小蓝陆续向小黄转账,金额共计50万元。

小红向法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小蓝赠与小黄50万元的行为无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小黄返还小红50万元;

小蓝陈述,2014年小黄春节担心回家没钱被家人挤兑,其向小黄转账10万元;2016年3月小黄的父亲生病,其受到小黄的弟弟的威胁向小黄转账20万;2016年4月小黄工作缺流动资金,其向小黄转账20万元;微信转账费用是讨好小黄,以上费用均为赠与。

小黄称述,其和小蓝于2010年认识并开始交往,小蓝强行与小黄发生性关系,导致小黄流产两次。2013年12月和2016年4月小黄两次为小蓝流产,50万元系小蓝支付的精神赔偿金。小蓝担心事情败露自愿支付50万元作为补偿,不认可这50万元是赠与。二人相处7年之久,小蓝微信转给小黄的费用中还有交往中旅游费用支出,520元和999元是小蓝讨好小黄的钱。此外,小黄认为这50万元是小蓝的个人财产,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小蓝对个人部分仍有处置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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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笔者认为,小蓝向小黄转账的款项,均发生在小蓝与小红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或法定事由时,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小黄辩称小蓝对个人财产有处置权,明显于法无据,法院不应采信。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除非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小蓝在与小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黄,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关系。小蓝的赠与行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处分行为,未经小红同意,且小蓝和小黄在小蓝与小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小蓝的赠与行为亦以二人的婚外情为基础,因此小蓝的赠与行为亦属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小红取得的50万元无法律依据,应当将款项返还给小红和小蓝。法院遂判决确认小蓝赠与小黄50万元款项的行为无效;小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小红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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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提醒


关于同居期间的“三方”之间的经济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裁判准则,海辉律师认为,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原则:

1、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可以支持。

2、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3、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