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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可以拒不到岗吗?


公司搬迁的事情时有发生,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至新址工作?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小蓝于2007年10月15日入职公司从事操作工作。2017年7月3日上午,公司向全体员工发放《征询意见书》,其内容为:向员工征询交通方式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小蓝提交的意见为:要求公司因为拆迁而带来的赔偿一年两个月的平均工资、交通补助。


2017年7月3日下午,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告知搬迁相关事宜。会后,公司在公告栏、办公楼张贴《搬迁公告》,告知全体员工:公司因响应地方政府的规划要求,董事会作出决议,将经营地址某区发展路1号变更至某区金钱路2号,公司决定于2017年7月4日正式开始搬迁,具体的搬迁流程及搬迁时间,公司将通知大家。与《搬迁公告》同时张贴的还有《搬迁流程》,涉及到小蓝所在生产线的《搬迁流程》载明:生产线至新厂上班时间为7月20日。


其后,针对员工提出的关于搬迁的合理化建议,被告在公司内部张贴《经营地址变更的应对措施》,其内容为:公司为方便员工到新厂区上班,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交通方面:1、安排从老厂区到新厂区的班车,每天早上班车从老厂区出发开往新厂区,每天晚上班车从新厂区出发开往老厂区,中途无停靠站点。2、新厂区配置电动车车棚,并安装充电插座,会根据员工提出的要求进行调整,保证骑电动车上下班的员工充电需求。3、新厂区规划的汽车停车位比原厂区里有所增加,新厂区外附近有公共停车位,便于开车上班的员工停放车辆。


7月4日上午,包括小红在内的全体员工聚集在被告厂区东门口,阻止车辆进出,经劝说后仍不回到工作岗位。为此,公司内部在两天内张贴3份《公告》,3份《警告处分名单》。


7月7日上午,小蓝回到工作岗位。根据公司当天的工作安排,所有员工应分批前往新厂参观、报到,但小蓝拒绝前往新厂。被告经口头及书面告知无果后,遂明确告知小蓝:其已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警告处分三次,如其愿意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将不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否则,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蓝仍明确表示拒绝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其后,公司分别向公司工会委员会及街道总工会送达《关于解除小蓝劳动合同决定的通知书》,告知公司将与小蓝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同日,公司工会委员会回复称同意公司解除与小蓝劳动合同的决定。


小蓝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合同代通知金。

专业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现行《员工手册》于2008年1月1日前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并已向包括小蓝在内的全体劳动者送达,故可以作为被告公司用工管理及本案处理的依据。


公司搬迁新址,这是公司经营自主权范畴,包括小蓝在内的全体员工应予服从及配合;况且,搬迁后的新址与旧址均在新区范围内,两者之间相距仅数公里,通过公共交通工具均可在合理时间内到达,且公司也采取了配置电动车车棚、安装充电插座、增加汽车停车位等应对措施,因而对员工的合法权益并无太大影响,原告无权以此为由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2017年7月4日下午,小蓝在工作时间内不在工作岗位,经公司口头劝告后拒不复工,在公司数次张贴《公告》要求员工回到工作岗位、否则将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后,仍然拒不回到工作岗位,其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之规定,故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并无不当。


2017年7月7日,小蓝在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被给予三次警告处分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按照公司当日的工作安排至新厂报到、参观,公司在口头及书面劝说、通知无果后,明确告知其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其已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如其仍不服从工作安排,公司将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但小蓝仍然拒绝至新厂报到,故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小蓝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其三次警告处分直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且公司在解除前已告知公司工会及街道总工会,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故其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小蓝主张的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因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驳回小蓝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辉提醒

对于劳动者而言,公司搬迁至新址,在劳动者不愿意前往新址工作的情况下,往往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而拒绝前往新址工作,或者向公司要求补偿金或赔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对于公司而言,在搬迁至新址后,劳动者如拒绝至新址工作的,建议公司需要就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由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交通工具、调整出勤时间、增加交通补贴等办法来解决或缓解工作地点的变更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的不便影响,确保公司搬迁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