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海辉研究->律师研究->为行政权力行使“定规划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解读(四)

为行政权力行使“定规划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解读(四)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13章166 条,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作出了全面规范,是我国首部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将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本公众号日前已发表了《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解读(一)、(二)、(三),今天发表《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解读(四)。

十五、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上升固化为法律规范。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我省制定了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政策措施,许多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条例》及时将 “不见面审批”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固化为法规规范,有利于厘清政府职责边界,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引领和保障改革持续推进。
《条例》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推动行政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八十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审批实行“在线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端推送、快递送达”的办理模式。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办理;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
第八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中应当使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优化简化行政审批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流程。
《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精神,将告知承诺制固化为法律规范,并规定实行清单管理。告知承诺制是指由行政机关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方式。告知承诺制作为一项对传统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对激发市场活力,构建以信用为导向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十六、对行政给付行为的原则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福利等赋予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给付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帮助,目的是让这一部分社会成员与其他社会成员一起享受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一是行政给付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给付的内容,包括给付事项、给付依据、给付条件、给付对象和范围、给付方式和标准、申请材料、给付决定机关、给付程序和期限、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等。
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应当设立账册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四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给付决定,可以制作行政给付决定书;不制作行政给付决定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告知相关当事人。
五是行政机关变更行政给付对象和范围、方式和标准、程序和期限或者暂停、废止有关给付事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相关当事人。
为维护行政给付行为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条例》第九十三条特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给付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追回。
十七、明确规定了行政检查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检查是最常见的行政行为,几乎每一个行政相对人都会遇见,也是行政机关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检查对于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实践中,行政检查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或者行政检查不到位、走过场,流于形式,或者过度检查、多头检查、任性检查,亟需立法加以规范和指引。
一是,《条例》规定,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机关的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互联网+监管”建设有关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和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实施随机抽查的,应当制定和公布抽查事项清单,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机制。
二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日常行政检查工作,确保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增加行政检查频次。
三是,行政机关应当推进联合检查,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信息共享和处理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网民提出,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检查有利于避免重复检查、提高效率,防止执法扰民。《条例》充分吸纳网民的合理意见建议,作出了上述明确规定。
四是,行政检查发现问题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检查对象告知整改要求。行政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是,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当纳入行政处罚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