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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投诉,反守为攻,知识产权还有确认不侵权之诉!



如今电子商务已经成了很多商家最重要的经营模式,取代了实体店铺,将销售重点转移到线上平台。临近年终,促销季的高潮将至,相应的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非常重要和迫切。
关于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务院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明确了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处理规则是:“通知-断链(删除)-不侵权说明-恢复”。各大电商平台也都设置了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其电商平台提交投诉申请,快速便捷,维权周期和成本大为缩短。但是,这种维权方式在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容易被人利用从事恶意投诉。电商平台在接到投诉之后,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时间就会采取断链、下架等方式,因此会对投诉人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比如在“618”、“双11”或者其他促销季的时候,商家正准备大卖,结果竞争对手一封投诉函,就可能错过最好的销售时间。很多情况下,商家虽然提交了不侵权说明,但由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判定较为复杂,比如是否构成商标近似,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是专业人士很难做出准确判定,平台出于谨慎考虑,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轻易恢复链接。如果权利人不提起侵权诉讼,被投诉人将始终处于是否侵权的不确定状态。


一、何为确认不侵权之诉

针对上述现象,有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确认不侵权之诉。通常人们熟悉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而确认不侵权之诉正是与侵权之诉相对的一种诉讼制度。是指受到某种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或警告的行为人作为原告,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请求确认其产品或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
被警告人主动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有利之处在于:
1、从法律上消除“是否侵权的不确定状态”
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怠于提起侵权之诉的情况下,被警告人通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对其产品或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认定,消除不稳定状态。
2、在纠纷中掌握主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
被警告人受到投诉、警告后,必然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通过主动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可以变被告为原告,有效维护公司的商誉,在管辖、证据准备等方面,也可以占据更多的主动,以利于最终的诉讼结果。


二、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律依据

2002年7月,最高院在《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中首次确立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制度,答复称:“以‘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起诉被告费德里克•沃恩(英国)有限公司,是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件。2008年最高法院颁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确认不侵权纠纷”纳入民事案由规定。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等都能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三、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起诉条件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须具备至少三方面的前提条件,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1、权利人发出了侵权警告或侵权投诉
无论是是直接发给被警告方,还是发给电商平台,亦或是向政府部门、执法部门的投诉举报,均符合该条件。
2、被警告方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书面催告
书面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不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说明,以及催告权利人在限定时间内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的要求,内容务必清楚明确,以便于确认之后的起诉时间。
3、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
一般来讲,该合理期限就是书面催告中所列之限定时间。


四、对于恶意警告,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同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本田株式会社赔偿经济损失1600万元。该案入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从法理上,确认不侵权纠纷与损害赔偿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函是其合法的权利,但行使权利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恶意警告,则可能被判赔偿损失。比如将函件发送给被警告人的合作伙伴甚至通过媒体公开,故意导致被警告人错过促销时机、经营受到影响或者名誉遭受损害等情形。
综上,知识产权是保护权利人正当权益,不能利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恶意限制或干扰竞争对手,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一项特别的诉讼制度,赋予了被警告方主动起诉的权利,巧妙地平衡了权利人与被警告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