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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典型案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问题解析(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问题解析(一)


随着网络信息化与社会经济交互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新空间。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很容易被随意收集、使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益严重,个人信息保护也成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罪名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社会危害越来越大。
我们首先从2017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7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入手,一起探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有哪些?

第一个案例

邵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6年初,邵某等人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


第二个案例

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5年,韩某利用连某(银行工作人员)的征信查询ID号、密码、利用李某(银行征信查询员)提供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附近使用电脑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3万余条、利用李某(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银行专用网络,在该行南面的停车场内,使用电脑分两次非法查询公民个人银行征信信息2万余条等。

第三个案例

周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6年,周某向他人购买浙江省学生信息193万余条。后周某将其中100万余条嘉兴、绍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6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将45655条嘉兴地区的学生信息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将7214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1400元的价格出售,将2320条平湖地区的学生信息以500元的价格出售,共计非法获利65400元。  

第四个案例

夏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5年,夏某买卖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货地址、手机号码等内容的网购订单信息,非法获利约5万元。

第五个案例 

肖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肖某预谋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牟利,共同出资购买了黑客软件。2016年二人通过黑客软件侵入邮局内网,在邮局内网窃取邮局内部的公民个人信息103257条,并将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全部出售给被告人李某。

第六个案例

杜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杜某加入涉及个人信息交换买卖的QQ群,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再在群里发布广告招揽买家。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杜某向他人购买或者交换车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28万余条,向他人出售关于期货、基金、车主、信用卡等公民个人信息42万余条;杜某向他人购买杭州地区新生儿及其父母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向他人出售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近40万条。

第七个案例

丁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5年初至2016年6月,丁某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自己开办的“嗅密码”网站。该网站除了能够查询住宿记录外,还提供用户QQ、部分论坛账号及密码找回功能。其中住宿记录共有将近2000万条,用户经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在网页“开房查询”栏目项下,以输入关键字姓名或身份证号的方式查询网站数据库中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丁某自2015年5月左右开始对该网站采取注册会员方式收取费用60元每人,到2016年1月上调到120元每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6月23日,“嗅密码”网站共有查询记录49698条,收取会员费191440.92元。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直接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购买、盗窃、利用他人或自身职务、技能便利、交换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公民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等信息的行为。
那么我国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必然构成刑事犯罪,也应当是成为生活当中反面典型,远离之,避趋之。
另外,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当下,公民个人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传输、处理逐渐成为主要方式,那么与之相对应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中犯罪手段趋于多样化,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买卖、盗取、交换、利用职务等传统方式,利用网络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数量不断提升。下一期,我们来谈一谈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哪些?什么样的信息被侵犯了属于犯罪,什么样的信息应当被排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