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

1、您可在微信通讯录搜索“jzfdclaw”或“建筑房地产法律资讯”,即可关注。
2、扫描上方二维码添加。
海辉资讯
海辉资讯->海辉资讯->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初探

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初探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转型,创新型企业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重要性日益提高。无锡是开展经济转型发展最早的地方之一,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创新型企业自身不断发展,产业化进程得到了显著推进,为无锡优化发展、转型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但是也产生了一些纠纷和诉讼,反映出一些共性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知识产权权属争议增多

  1、以专利入股但未办理转让手续引发的专利权属争议

  在成立创新型企业时,创始人往往会将自己拥有的专利作价入股投入企业。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入股时,不但需要评估其价值,还应当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为企业。但实践中,很多创始人虽然将专利投入企业开发利用,但并没有将专利权人变更为企业,这种操作方式将使企业面临潜在的风险:一是名义专利权人可能背着企业将专利转让给他人,造成企业资产流失;二是名义专利权人可能将专利许可他人使用,影响企业生存发展;三是一旦名义专利权人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将导致专利失效,造成企业重大损失。

  [案例1]赵某是一项水泵生产技术的发明专利权人,其将该专利作价30万元,与无锡某机械公司合资成立了水泵公司,但一直未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后赵某又将该专利许可给其他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给水泵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很大影响,水泵公司不得不通过诉讼来确认该专利的权属。

  2、将团队共有技术成果占为己有引发的技术权属争议

  有的创业人才投入企业使用的核心技术,实际并非自己一人所有,一旦被团队的其他权利人知晓,将直接产生纠纷,甚至造成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案例2]2009年,赵某与常某、陈某共同组建郑州某生物科技公司,约定合作期间主要利用公司资金、技术条件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归郑州某生物科技公司所有。后三人研发团队因故解散,赵某将合作期间开发的技术在江阴开办了企业。常某、陈某得知后起诉赵某,认为赵某无权使用该技术成果。

  3、在多个公司交叉任职引发的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目前各地纷纷出台创新企业扶持政策,有些人投资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政策红利,不惜在各地开办关联公司,“一项多投”、“一项拆投”、“朝投夕变”,自有资源(人、财、物等)投入分散,人才交叉任职,但开发的技术成果却没有明确的归属约定。一旦人才流动或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极易发生公司间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案例3]屈某曾与吴某共同开办北京某科技公司,并与公司约定任职期间开发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知识产权属于北京某科技公司。后屈某又开办了某网络信息公司,并开发了某款计算机软件,当屈某与吴某合作出现矛盾后,吴某即以北京某科技公司名义起诉该网络信息公司,要求确认该计算机软件属于北京某科技公司所有。因屈某在两公司均有任职,给软件权属的判断造成很大困扰。

  (二)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加大

  目前创新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能力普遍不足,通常只有发展至规模化阶段的企业配备相对固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仅有个别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普遍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制度和配套经费开支计划。规模较小的企业连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都没有,有的企业甚至由会计负责,可能给维权造成很大的困难。

  [案例4]无锡某半导体公司发现其开发的设备运营软件被其他公司盗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但对方公司称自己使用的软件是自行设计,而无锡某半导体公司由于管理疏忽,未保留软件开发的原始资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软件的真正发明人,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技术产业化因风险预估不足易产生争议

  创新型企业在设立初期依靠的不少技术成果是阶段化的中间技术,或者仅在实验室研发完成,只是具有产业化的潜力,企业设立后的重要任务就是在此基础上继续开发,将实验室技术工业化、产业化。实践中,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技术方与投资方在合作之初往往对产业化的困难预估不足,没有约定技术开发失败的损失负担,一旦产业化失败,很容易造成相互指责,引起纠纷。

  [案例5]庄某持有一项等离子避雷技术的发明专利,宜兴某公司与庄某合作,准备将该专利技术产业化,生产一种新型的避雷产品,历时两年的产业化研发,宜兴某公司投入了500万元研发经费,虽然开发出了避雷产品,但产品成本过高,不能适应市场需要,无法实现产业化取得预期收益,因双方在合作之初既没有约定开发完成的标准,也没有约定技术开发失败后损失如何负担,双方就是否应当退还500万研究经费的问题产生冲突,并引发诉讼。

  (四)高科技人才流动频繁导致核心技术外泄

  创新型企业多为小微高科技企业,核心技术大多由少数技术人才掌握,一旦出现人才流动,很容易造成技术成果流失。给企业正常发展造成很大的困扰。

  [案例6]江阴某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经培养了一个工程师,开发一种复合材料的新技术,公司还没来得及将该技术申请专利,该工程师就“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不但带走了技术,还将该技术申请了专利,给公司的后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案例7]无锡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聘请了泰州某公司技术人员,经营同样的业务,结果被泰州某公司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法院,索赔200万。

  二、制约当前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阶段性特点及认识理念的制约

  1、企业规模大多较小

  绝大多数创新型企业均属于小微企业,尚处于创业阶段,很多企业甚至仍处于研发阶段。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有一套完整的运作制度,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护需要有专门的经费和人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内必然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

  2、决策管理人员不了解政策法律环境

  创新型企业的决策管理人员多为技术人才,有的甚至长期在海外工作生活,不了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政策知之甚少。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人员缺失

  近年来,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量快速增长,但大多数企业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机构,也没有配备固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者虽然有人负责知识产权事务,但主要由其他管理部门兼顾,更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制度和经费开支计划。这样,就难以针对企业自身特点制定合理的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管理流程、保密审查机制。

  (二)外部创新体系整体保护效能的制约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不够深入

  近年来,知识产权重要性逐渐为人们所了解,社会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也日益增多,但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存在局限性,创新型企业大多将知识产权等同于专利权,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同于专利权的申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日益重视与完善,但限于管理体制架构问题,专利、商标、版权多头管理,宣传方面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以拓宽企业获取知识产权信息的渠道,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2、行政、司法机关的保护合力机制不够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实行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制,而行政保护又涉及多个部门,商标由工商部门管理,专利由科技部门管理,著作权由文化部门管理,公安、司法、质监部门也有执法权,法院则负责事后救济。日常管理存在“多头化”,保护渠道存在“碎片化”,较难形成体系化的保护合力,某种程度上造成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不知从何入手。

  3、知识产权律师法律服务内容不够丰富

  随着近年来创新型企业后续发展和产业化进程不断深化,企业对自有核心技术、品牌保护意识日趋强化,然而目前律师对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内容还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应对侵权诉讼方面,在指导企业运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等权利保护方面还缺乏系统性的,有针对性的非诉法律服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也是造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足的原因之一。

  三、进一步加强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外部保护环境

  1、建立协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

  科学整合各部门资源,扩充现有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内容,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统一平台,协调科技、工商、版权、公安、检察、法院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统一的服务平台,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其中各自板块的建设维护工作,信息共享,互通有无,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尺度统一和案件衔接问题,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联动保护,发挥司法与行政知识产权保护 “1+1>2”的强大合力。

  2、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法律的宣传培训

上一页 1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