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校读四年,无法获认证,能否得赔偿?
又是一年高考升学季。选择在国内上大学还是赴国外留学?各种途径、各类项目、各个学校,让学生和家长眼花缭乱。今年初,笔者刚好接到了一起咨询,极具典型性。王同学选择了软科排名百名左右的,某国内知名大学“国际名校本硕连读项目”。结果四年苦读却换来一纸空文,所获文凭至今无法获得认证,导致升学、考公、就业等无从谈起。学费白缴了吗?大学白读了吗?王同学和其他几位同学投诉无果后,委托律师(非海辉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能胜诉吗?
一、案情简介:“留学梦” 成了 “维权痛”
2020 年夏天,正值升学关键期的王同学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在诸多留学项目面前,选择了国内某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国际名校本硕连读项目”(下称 IBP 项目)。吸引她的,一是该大学软科排名百名左右,二是该大学的项目官网明确承诺“采用国内外课程学分互认模式……最终荣获海外合作大学本科或研究生文凭,所获海外大学文凭可到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下称 “教留服”)进行认证”。
按照项目 “3+1” 模式,王同学在该大学完成了英语及专业基础课程学习,期间分两次向学校账户转账支付学费共计 9 万元,备注分别为“国际本硕连读”和“IBP”。2022 年,她顺利取得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出具的结业证书,并按规划前往澳大利亚某大学学习,并于2023年11月获得商学学士学位。
然而,当她2023年回国向教留服申请学历认证时,收到的却是《暂不认证通知单》,理由是“学位证书涉及来自境内学习经历的学分减免,暂无法出具认证结果”。这意味着她花费数年时间和金钱获得的海外学位,无法得到国内官方认可——而国内升学、考公、进国企等几乎所有正规渠道,都要求境外学历必须经过教留服认证。
多次沟通维权无果后,王同学将该大学告上法庭,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学校退还 9 万元学费和利息;二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 万元;三是学校承担诉讼费用。她认为,学校虚假宣传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侵害了她的继续教育权和就业权,还给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该大学则辩称,自己并非合同主体,实际提供教学服务的是合作方太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太绅公司”)。 根据学校与太绅公司的《合作协议》,学校仅负责场地提供、签发成绩单等辅助工作,且明确约定 “太绅公司负责确保学历可认证”。此外,学校已完成教学服务,王同学也顺利取得境外学位,合同目的已实现,教留服仅是 “暂不认证” 而非 “不予认证”,原告起诉条件未成就。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向王同学发出了录取通知书,收取了学费,并出具了成绩单和结业证明,且无证据显示学校曾告知学生与太绅公司的合作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学校是教育培训合同的主体。但同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学校存在违约行为—— 学校已提供教学服务,“暂不认证” 不代表最终无法认证,且无证据显示学校对认证失败存在过错。最终,一审法院于 2025 年 4 月判决驳回王同学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王同学已提起上诉,案件尚在二审审理中。
二、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背后的法律逻辑
本案看似一起简单的 “留学项目纠纷”,实则涉及教育培训合同主体认定、合同义务范围、违约责任构成等多个法律问题。
(一)合同主体之争:谁是教育培训合同的相对方?
该大学的核心抗辩理由是 “非合同主体”,主张实际履行方是太绅公司。这一主张是否成立,直接关系到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而判断依据是《民法典》关于 “合同成立” 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行为符合要约、承诺要件的,合同成立。
从案件事实来看,该大学的行为已构成 “要约” 与 “承诺” 的完整链条:其继续教育学院向王同学发出录取通知书(要约),王同学按要求支付学费并入学(承诺),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通过实际行为成立了教育培训合同。此外,学费直接支付至学校账户、成绩单和结业证明以学校名义出具,这些事实均符合 “合同主体” 的外在表现形式。
至于学校与太绅公司的《合作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协议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学生。学校未向学生披露合作关系,反而以自身名义实施招生、收费等行为,学生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是学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大学是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二)违约认定之辩:学校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
王同学主张学校违约的核心依据是“官网承诺学历可认证”,而学校则认为 “培训服务已完成,认证不是合同义务”。这一争议的关键在于明确教育培训合同的义务范围。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义务既包括明确约定的内容,也包括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确定的 “附随义务”。本案中,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宣称 “所获海外文凭可直接认证”,该承诺属于合同的核心内容 ——对学生而言,“学历可认证”是参与项目的根本目的,远超一般“培训服务”的范畴,构成“核心合同义务”。
但一审法院未认定该大学构成违约,理由是 “暂不认证不等于无法认证”,且学校已协助沟通。这一认定的法律逻辑在于:违约责任的构成需满足 “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三个要件。本案中,教留服出具的是 “暂不认证” 通知,而非 “不予认证”,即认证失败的 “终局性” 尚未确定;同时,学校提供了辅助沟通的证据,难以认定其存在“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除非学校能证明,不予认证是王同学的过错导致,否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也是王同学上诉的核心理由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学校是否“充分提示认证风险”是另一关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消费” 范畴,学校作为提供方,负有“告知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其在招生时未提示“境内学分减免可能影响认证”,即便不构成 “违约”,也可能因“信息披露不足” 承担责任,但本案中法院未对此深入审查,因本案尚在二审中,笔者不便对此作深入分析。
(三)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违约能否主张精神损害?
王同学主张 1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未予支持,这涉及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该条款的适用有严格条件:一是违约行为需 “损害人格权”(如名誉权、身体权等);二是需造成 “严重精神损害”。
本案中,学历认证失败虽给王同学造成困扰,但未直接侵害其人格权,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此外,教育培训合同属于财产性合同,通常不涉及精神利益,因此法院驳回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三、律师提醒:多元升学需避开这些 “法律陷阱”
本案为高考后选择留学项目的学生和家长敲响了警钟,看似 “名校背书” 的项目,可能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结合本案教训,海辉律师从以下六个方面给出具体建议:
(一)核实项目资质:避开 “无备案” 的 “黑项目”
教育部明确规定,境外学历认证的前提是 “项目合规”。学生和家长可通过以下步骤核实:
1、查询 “涉外监管网”。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http://jsj.moe.gov.cn/),查看 “中外合作办学硕士名单”“境外高校名单”,确认国内合作院校和海外院校是否在列;
2、要求学校提供备案文件。正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取得教育部批文(如 “教外综函〔XXXX〕XX 号”),可要求学校出示原件或复印件;
3、警惕 “学分互认” 陷阱。本案中 “境内学分减免影响认证” 是典型问题,需提前向教留服或学校确认 “境内课程学分是否被海外院校和认证机构双重认可”。
(二)锁定合同主体:看清 “谁在真正提供服务”
本案中 “隐性合作” 是纠纷根源,建议家长和学生提前做到:
1、确认签约主体。若签订书面合同,甲方必须是高校本身,而非 “继续教育学院”“某教育公司”,更不能是中介公司;
2、核查收费账户。学费应支付至高校对公账户,避免转入个人账户或非学校账户,保留转账凭证时备注 “某项目学费”;
3、要求披露合作方。若学校提及 “与第三方合作”,需在合同中明确 “学校对第三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避免出现 “踢皮球”。
(三)明确认证责任:把 “承诺” 写进合同
“学历可认证”不能停留在口头或官网宣传,需落实到书面:
1、约定 “认证失败的处理条款”。如 “若因项目原因导致学历无法认证,学校应全额退还学费,并赔偿合理损失”;
2、明确 “协助认证义务”。合同中需写明学校在 “材料准备、沟通协调、异议处理” 等环节的具体责任,避免用 “协助” 等模糊表述;
3、留存宣传材料。将招生简章、官网截图、咨询记录等作为合同附件,注明 “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以防学校事后否认,必要时可提前做好公证。
(四)关注学分细节:避免 “境内学习” 成为认证障碍
教留服对 “境内外学分衔接” 有严格要求,需特别注意:
1、确认 “学分互认范围”。要求学校提供海外院校出具的 “境内课程学分认可函”,明确可减免的学分比例(通常不超过总学分的 1/3);
2、区分 “境内培训” 与 “境外课程”。若境内学习包含 “海外院校授权课程”,需要求学校提供授权文件,避免被认定为 “非正规学分”;
3、提前模拟认证流程。可咨询教留服或专业机构,根据自身情况预判认证风险,对 “境内学习时间过长”“学分减免比例过高” 的项目保持警惕。
(五)强化证据意识:为维权保留 “弹药”
从入学到毕业再到通过认证,建议全程留存好相关证据:
1、程序性文件。录取通知书、缴费凭证、成绩单、结业证书等,需加盖学校公章;
2、沟通记录。与学校招生办、辅导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尤其是关于 “认证”“学分” 的承诺;
3、认证材料。教留服的通知、复核申请、学校出具的说明等,这些是认定 “认证失败原因” 的关键。
(六)化解纠纷争议:理性维权但不放弃合法权益
若不幸遭遇认证失败,海辉律师建议可按以下步骤维权:
1、优先协商。通过学校信访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协调,争取达成退费或补救方案;
2、行政投诉。向教留服申请复查,或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虚假宣传”;
3、诉讼维权:若协商无果,可提起民事诉讼,重点举证 “学校违约”“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或调查令调取学校内部文件。
出国留学的本质是 “教育投资”,而投资的前提是 “风险可控”。王同学的案例警示我们:选择留学项目时,不能仅凭 “名校光环” 做决定,更要以法律为武器,看清合同条款、锁定责任主体、防范认证风险。对于高校而言,诚信招生、合规办学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维护自身声誉的根本;对于学生和家长,擦亮眼睛、留存证据、理性维权。在高考升学季的选择关头,愿每一份信任都不被辜负,每一次投资都能收获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