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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家庭财富管理传承->婚后设立公司,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婚后设立公司,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一、案情简介

2003年5月,刘大军与王晓莉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刘大军与另外两名股东合伙创业,2010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刘大军占股50%,另外两股东各占25%,公司业绩稳步上升。2016年至2023年,刘大军多次出轨,2024年4月两人协议离婚,两人对房产及其他财产分割都达成了一致,都同意好聚好散。

2025年王晓莉在与刘大军谈及公司股权转让给已成年的儿子时,遭到刘大军的拒绝。王晓莉意识到, 公司的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在离婚中并未对这部分股权进行分割。于是,王晓莉向刘大军提出分割该部分股权的价值,但刘大军不同意,他认为,离婚时财产已经分完了,公司股权属于他一人所有。王晓莉不得已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刘大军在公司的股权价值。

二、争议焦点

(1) 公司的股权是否属于王晓莉与刘大军的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在离婚后分割?

(2)王晓莉能否只要求股权折价款,不要股权份额?股权折价款金额如何确认?

三、法院观点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刘大军在其与王晓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公司50%的股权,上述股权虽登记在刘大军一方名下,但属于王晓莉与刘大军二人共同财产,王晓莉依法可诉请分割。

在分割方案上,王晓莉提出公司的股权归刘大军所有,由刘大军支付给王晓莉股权折价款的分割方案,需要对现有股权进行价值评估。

四、律师分析

1.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认识股权的归属问题?

第一,按照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夫妻一方设立公司,或者与其他合伙人共同设立公司时,基于多种因素的考虑仅仅登记在了一方名下。比如在本案中,虽然股权都登记在刘大军名下,公司也实际由刘大军经营,但是公司股权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依法分割;如果离婚时双方未进行分割,离婚以后,王晓莉仍然有权要求分割,依然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虽然婚后设立公司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公司股权通常分为财产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作为非股东一方,其权利受到巨大的限制,也就是说,其权利的实现,有赖于股东一方。具体来说,股东的财产权部分,因股权获得的收益,该收益应当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公司一直不分红,作为股东的配偶,无权要求公司进行分红;就身份权部分,如公司的知情权、表决权等,股东配偶也并不享有。

2.婚后设立公司,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夫妻双方离婚时公司股权应当如何分割?

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股权是非常复杂的资产,股权是否有价值取决于多重因素,如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是否有竞争力、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是否有竞争力、公司的负责人是否有影响力等。所以夫妻离婚时,若能够协商解决如何分割股权是非常值得推荐的。

3.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第一,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这种情况通常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股权,竞价的价格是根据双方自愿出具的股权购买价,而非股权评估价。

第二,未登记一方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补偿款的价格通常是公司的股权价值。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是实践中较难确定的核心内容,一是因为有限公司不如股份公司有较为标准的市场价值,股权评估的过程复杂、时间长,往往是一方主张公司股权不值钱,另一方主张公司股权价值不菲。股权价值几何?分割过程中是否会贬值,以哪个时间点作为评估的时间节点等。对于此项问题,往往会通过双方多轮谈判,最终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来解决。

第三,双方均不主张股权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但在公司价值不高,股权较难转让的情况下,此操作在现实中也较难实现,股权无法变为转让款,造成股权无法分割,形成"冻结"状态。

司法实践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分割较为复杂,要钱还是要权?若要钱,评估股权价值是难点。若要权,需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未登记的配偶方获得股东权利难度大。因此,建议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投资公司时,双方宜提前通过书面约定公司股权的归属情况、占比情况,若发生股权分割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等,避免后期因为夫妻间内部的股权分割问题,影响公司的股权架构及整体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