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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公司综合法律事务->IPO发行中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IPO发行中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在企业谋求首次公开发行(IPO)的进程中,实际控制人认定是一项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复杂性的核心议题。其不仅深度嵌入企业治理架构,对企业战略走向、运营决策产生深远影响,更在监管机构的审核框架内占据关键地位,成为衡量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重要标尺。明晰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尤其是精准把握无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判定依据,是实现上市目标的必要前提。

一、实际控制人的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如通过间接持股、股权代持、股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公司承包经营协议、利用亲属关系或者特殊身份实现实际控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际控制人这一概念突破了传统股权控制的狭隘范畴,强调控制权的实质行使而非形式归属,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背景下,对公司真正掌控者的精准识别需求。在 IPO 审核实践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遵循 “实质重于形式” 的基本原则。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律师承担着全面且深入的尽职调查职责,需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等进行系统性审查。

二、无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认定依据与理论逻辑

(一)股权结构分析

第一类,公司的股权呈现高度分散状态,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不超过30%,任一股东均无法实际控制公司;第二类,公司部分股东持股比例在30%~50%之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为接近,单一股东均不能实际支配公司决策;第三类,公司股权较为集中,存在控股股东,但控股股东股权分散,其股东无法控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进而控制发行人。

(二)公司治理制衡机制分析

从公司治理视角来看,无实际控制人公司构建了完善的制衡机制,任一股东均无法实际支配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决策。具体表现为任一股东均无法提名超过全体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二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监事,也无法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起到决定性支配作用。

在IPO审核中,对于无实际控制人的审核主要集中在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公司治理有效性、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无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确性及证据的充分性、风险应对措施的有效性。

三、案例参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ZJXKJ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对于ZJX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要求补充说明公司成立以来的三会运作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和流程、主要股东参与经营决策的情况及具体方式、各股东存在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无实控人对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可能出现“公司僵局”及应对措施、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之一的JHGF是否能实质控制董事会、公司高管及核心人员是否曾在JHGF及其关联方任职过、JHGF是否控制公司管理层并对日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JH集团是否实质承担实控人职责并对外以实控人名义开展业务、JH集团相关产品与服务是否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通过认定无实控人规避同业竞争监管要求的情况、如何确保公司控制权结构、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

发行人对本次问询函的回复思路如下:

(1)公司三会运作情况:统计公司成立以来三会召开次数,分别列举有限公司阶段、股份公司阶段三会召开具体内容,包括会议届次、会议时间、议案名称、主要内容、提案人、参会人员、表决情况。

(2)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和流程:列举公司相关议事规则,股改前后决策机构的主要持股股东/人员构成情况、决议类型及审议职权、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情况及董事的提名情况,以说明发行人任何单一股东在董事会中提名的董事席位未超过董事会席位半数,无法单独控制公司的董事会,也无法单方面决定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决策。

(3)主要股东参与经营决策的情况及具体方式:列举公司并列第一的两名大股东参加公司股改前后股东会、董事会情况,以及各阶段董事提名人提名董事会席位数量情况。

(4)各股东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说明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在进行重大经营和投资活动等决策时未曾出现过重大分歧,日常经营及重大决策制度运行情况良好,股东之间不存在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对分歧解决机制做出特殊安排的情形。

(5)无实控人对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说明主要股东股权比例突出且稳定、并列第一大股东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函》、核心团队稳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有效。

(6)是否可能出现“公司僵局”及应对措施:依照相关法律对于“公司僵局”的定义,结合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构运行情况进行说明,未出现过公司僵局情形。

(7)高管及核心人员情况:列举高管及核心人员的职务及具体职责、各核心部门负责人入职公司前任职单位、职务以及是否为JH股份及其关联方,并说明虽然部分人员曾在关联方任职,但在发行人收购相关公司后,本着“人随资产走”原则进入ZJX体系,分别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遵守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不存在与股东人员共用的情形,符合人员独立性要求,且JH股份无法控制公司管理层或者对日常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8)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监管要求的情况:列举JH集团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从所处行业、主要产品、应用领域、客户群体等方面论证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并说明公司部分副产品与JH股份的产品存在同业竞争,但因占营收比重较低且生产过程中无法避免产出该产品,相关收入也未计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9)确保公司控制权结构、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稳定的措施:主要股东出具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并列第一大股东出具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公司健全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及执行机构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主要经营管理团队已经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东权益。

无实际控制人公司如何在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下,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平衡各方利益,提升决策效率,将是其在资本市场中稳健前行的重要课题。在此过程中,律师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必须凭借详实可靠的事实材料,严格参照主板 3 年、创业板与科创板 2 年的控制权稳定性监管标准,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与数据支撑,对股权结构的动态演变及治理结构的持续优化进行深入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