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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辉研究->律师研究->关税骤变,签下的合同怎么办?

关税骤变,签下的合同怎么办?

4 月 7 日,特朗普在社交媒体上发出 “最后通牒”,若中国不在 24 小时内撤回 34% 的对美关税反制措施,美国将从 4 月 9 日起对中国商品额外加征 50% 关税。

根据白宫公告,加上此前 2 月 4 日起累计的 20% 基础关税,以及 4 月 9日新增的 34% 对等关税,中国输美商品总税率将飙升至 104% 。

这一政策变化无疑给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造成了重大影响,高关税导致企业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尤其是在“两头在外”的企业中,如电子配件制造商,面临原材料进口和成品出口的双重关税打击,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面临困境,原定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最终将承担巨额违约赔偿。

那么,各企业能否根据法律规定,避免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呢?简而言之,关税骤变能否成为免责事由呢?多数合同文本中都会有不可抗力条款,此次关税骤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实务中,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灾、暴风雨、雪灾、海啸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4.疾病爆发,如传染病、瘟疫等。

二、关税骤变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1.是否可以预见?

不可抗力常见于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一般而言,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尤其是在特朗普执政背景下)具有一定可预见性,故关税上调也有一定的预见性。特朗普上一次执政期间也上调了关税,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关税变化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风险”,而“商业风险”并不是免责事由,故单纯的关税上调通常不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况,但此次关税的上调高达104%,与原政策基调完全不同,笔者认为上调幅度的确非一般情况下可以预料。

2. 是否可以避免或克服?

实践中对于不可避免或克服的判定较为严格,所以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关税使得合同履行利润为负或完全无法履行(如公司破产、进口许可被撤销),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则对于该合同的履行方而言,已经构成“实质履约障碍”,若企业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法预见、避免并克服该高额税负所带来的合同履行困难,不排除法院将其视为不可抗力的可能性,最终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只要合同仍能履行,只是利润大幅降低,实践中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不可克服。

但是,企业利润大幅降低,继续履行明显显失公平,企业真的就没有救济之策了吗?或许还可以尝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什么是“情势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关税骤变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1.客观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在合同订立后,各方依赖的基本情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该变化必须是意外且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例如,市场价格的急剧波动、政策调控、经济环境发生剧烈变化等都可能构成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此次关税大幅上调也是政策、经济环境发生剧烈变化的体现。笔者倾向于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 继续履行是否显失公平?

对此同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一份合同的履行情况都存在差异,如果继续履行导致利益分配极不均衡,这种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履行成本急剧上升或收益大幅下降,法院对此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总体来说与大众认知一致。

 三、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条件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是否必须完全无法履行?

否,只要严重失衡也可适用

是否强调“不能克服”?

否,强调不公平

适用范围

更常用于自然灾害、战争

更适用于经济政策剧变、市场崩盘、重大税费调整等

法律救济方式

多为免责、终止履约

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1. 客观变化的性质

虽然关税调整属于突发性政策变动,在公布前可能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但整体上,这类变化是国家为了宏观调控而有计划实施的。它与自然灾害、战争等事件不同,后者具有典型的“不可抗力”特征。从这一点来说,单纯的关税调整更符合情势变更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求,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不可抗力。

2. 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不可抗力通常要求合同履行完全无法继续或显得毫无意义。而在关税调整的情况下,尽管企业遭受额外成本增加,但合同的基本履行机制和交易主体并未被彻底破坏,履行仍具有可能继续进行的条件。企业可以在寻求合同调整或价格补偿的基础上继续合作,这正符合情势变更要求重新平衡合同利益的特点。

3. 风险分配及合理预期

国际贸易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通常会考虑到政策风险及市场波动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一部分风险分摊条款。关税变动虽难以精确预期,但在国际贸易领域属于常见的风险类别。如果合同中并未对关税调整作出明确免责或补偿约定,依情势变更原则要求重新协商合同,实际上更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综合来看,此次关税调整作为政策性变化,更符合情势变更的定义。所以,如果因为关税激增导致成本暴涨,企业并非完全无法履约,而是履约会导致巨额亏损、严重不公平,那么,建议主张“情势变更”而非“不可抗力”。

 如果最终真的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可以解除合同吗?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的救济途径通常为解除合同,而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人民法院结合合同严守原则应先予考虑变更合同,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非达到必要程度,应慎重对待解除合同,故在主张情势变更的情况下,一般更倾向于与对方协商调价、迟延交货或以其他方式平衡双方利益,而不是直接解除合同。

结论

从总体上分析,关税调整更倾向于构成情势变更而非不可抗力,并且从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的角度来看,一般不会直接判定解除合同,而是调和双方利益,故从结果论的角度也是更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

但仍需承认,若关税变化的幅度过于剧烈,也可能符合不可抗力的一些认定标准,以本次中美关税战为例,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商品加征的关税高达104%,已远超企业在合同签订阶段所能合理预期的范畴。如此高比例的关税上调不仅打破了合同订立时的成本与收益平衡,而且可能直接导致经营利润归零乃至变为负值,使企业履行合同的经济基础彻底瓦解。因此,尽管关税调整通常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在个别极端情形下,若企业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法预见、避免并克服该高额税负所带来的合同履行困难,亦不排除法院将其视为不可抗力的可能性。

不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相关企业在此阶段都应主动收集相应证据,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友好协商,最终希望大家都能度过这个难关,毕竟挑战的背面也是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