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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奥特曼”图片被判侵权,法律界面临AI时代挑战

去年12月,本公众号发过《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判决第一案解析》一文,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阐述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能不能享有著作权,谁可以享有这个权利的问题。时隔2个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了另一个有意思的判决,即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可以说,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所引领的人工智能2.0时代,给法律界、知识产权界提供了很多新的素材,也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

一、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运营了一个Tab(化名)网站,网站具有AI对话及AI生成绘画功能。原告是著名动漫形象“奥特曼”系列著作权在中国的被授权方。“奥特曼”有多个系列的图书、动漫、视频,还代言过多个著名品牌,其形象可谓家喻户晓。

在被告网站的AI绘画模块对话框中输入提示语“生成奥特曼”,即可生成一张“奥特曼”形象的图片,供用户查看和下载;在对话框中输入更多的提示语,比如“奥特曼融合美少女战士”“奥特曼融合灰太狼”“生成插画风格的奥特曼”等,即可生成不同形象的“奥特曼”图片。

以下为AI生成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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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绘画功能系会员专属功能,每次使用 AI 绘画消耗3“算力”,用户购买会员后将获赠一定额度的“算力”。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利用其“奥特曼”作品训练大模型并生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且通过销售会员充值等增值服务获得非法收益,构成侵权。

被告抗辩称,其网站的AI绘画功能是通过第三方服务商实现的,并提供了第三方服务商云服务后台调用接口信息、AI 绘画-基础版提交请求页面等,案涉“奥特曼”图片是原告在取证时自行制作生成,与被告无关;“算力”系充值会员后赠送,被告没有直接获利,也没有使用“奥特曼”进行宣传。

二、案例解析

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被告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包括通过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因此,虽然被告称其并非AI绘画软件的制作者,而是从第三方接入AI服务的,但同样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1、法院对“奥特曼”形象做了分析,认定其具有明显的独创性表达,被告网站生成的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奥特曼”的主要形象,并在保留该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侵犯了原告作为著作权被授权人的复制权、改编权等权利。

2、根据上述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然而,庭审中在法院见证下,向被告网站输入与奥特曼相关的关键词,仍可产生相关图片。

3、被告在提供人工智能服务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网站缺乏投诉举报措施,权利人难以直接投诉举报。对人工智能服务的生成物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情形下缺乏显著标识,缺乏潜在风险提示。这些措施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权利人的一种保护性义务。

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数据和算力资源日益丰富、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同时兼顾权利保障和产业发展。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防止用户正常使用时生成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三、人工智能发展给法律界带来的挑战

如本文开头所述,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的迅猛发展,使法律界面临全新挑战。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认为,AIGC生成的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但如果AI训练模型本身存在侵权隐患,生成的作品又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谁来确保素材的合法性,如何把握独创性的边界,都将是不同案件需要讨论的内容。

美国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源地,也产生了很多此类纠纷。比如好莱坞编剧集体罢工,抗议人工智能介入剧本创作,因为人工智能在模型训练中使用了大量此前的剧本,涉嫌侵犯著作权。著名的新闻媒体《纽约时报》起诉OpenAI公司,认为ChatGPT向用户提供了《纽约时报》的付费文章,造成其数十亿美元的损失。

可以说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新一轮变革下,不但传统的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的规则已经难以适应,甚至互联网生态下形成的各项规则,如“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的含义和适用场景也可能面临新的解释。法律界应当关注AI趋势,适应AI时代,为新的时代找寻新的治理规则。